索  引  号: 11620403013912770D/2020-172854 生成日期: 2020-03-13
文       号: 关键字: 双随机抽查信息
所属机构: 平川区政府办 发布机构: 平川区政府办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认真开展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0-03-13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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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抽查的统一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有效支撑事中事后监管,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921号)《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推进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甘市监发〔2019197号)及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形势下市场监管的深刻变革,在降低监管成本的同时显著提升了监管效能,缓解了监管对象与监管力量之间的突出矛盾,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了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适应了商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要求。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在市场监管职能整合的大背景下,要以公平公正监管为基本遵循,加快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和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有序竞争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制定系统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按照《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推进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和《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要求,省局在汇总局机关涉及抽查事项的业务处局年度抽查需求的基础上,统筹制定了2020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作为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开展“双随机”抽查的主要依据。在此基础上,市(州)、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在认真落实好省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同时,根据本地监管实际,也可增加其他领域或行业抽查计划,连同省局抽查计划一并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二)健全完善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级抽查事项清单,对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和重点产品、项目、行为等其他非市场主体,依托协同监管平台分领域、分行业健全完善相应的检查对象专业名录库,实施动态更新,保证各级各类检查对象库健全完善。各级法规机构要结合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内部转岗、执法证到期换证等实际,及时调整完善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各业务条线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满足随机抽取选派执法人员需要,并做好动态管理工作。涉及特定领域的抽查,相关业务处(室、局)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并建立相应的专家名录库,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三)严密组织实施年度抽查任务落实结合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在现有抽查系统升级改造完成之前,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省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安排,依照《抽查工作指引》规定的抽查检查流程,可借助原工商业务抽查系统和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抽查系统交叉互用组织实施抽查工作,对抽查的涉企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归集到企业名下;涉及重点产品、项目、行为等抽查信息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系统内网进行公示,确保全省系统如期完成总局要求的年度全省各类抽查覆盖企业比例达到5%的目标。

(四)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本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专业抽查系统和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归集至公示系统。对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积极向其他政府部门推送相关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五)处理好双随机抽查与其他监管的关系在发挥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性、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对涉及重点领域的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未列入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其他事项,要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确保监管无盲区。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和处置。对通过监测途径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在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时,要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理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行业、抽查区域及抽查比例,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六)牵头推进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要求,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机制和牵头部门作用,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按照省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属于部门联合抽查的计划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事先与相关部门衔接沟通,科学制定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做好前期基础工作,按照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流程,严密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抽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企业的正常干扰,有效避免部门“单打独斗”、重复检查和任性执法等问题,确保实现2020年底前全省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市场监管全局性工作。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调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确保队伍稳定,提供经费保障,扎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以实施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契机,推动市场监管部门职能整合后的“化学融合”。

(二)注重统筹协调。省局相关业务处局按照年度本业务条线抽查工作计划,在计划实施前15天要制定下发抽查通知,提出明确要求,市(州)市场监管部门搞好统筹指导,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特别是涉及部门联合抽查的计划,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确定联合抽查事项,形成工作合力,避免重复多头布置,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三)做好宣传培训。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舆论宣传,进一步扩大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对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政策的知晓度,主动向社会展示市场监管部门公正、廉洁、依法、审慎监管的良好形象,加快形成政府依法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加强业务培训,提升监管能力。

(四)强化考核督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可通过督查检查、网络监测、抽样复查等方式进行督促和检查,必要时可以将相关情况通报地方人民政府。省局已将此项工作纳入市(州)、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和检查。

(五)按时上报信息。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推进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中有关要求和附表做好相关信息报送工作。各地在推进工作中要注重总结“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经验做法,梳理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及时上报省局。

联 系 人:马维东  刘晓东  

联系电话:0931-8533276  8533212  8533155(传真) 

附件:全省市场监管系统2020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附件:

全省市场监管系统2020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抽查

类别

抽查事项

检查

对象

事项

类别

抽查

类型

抽查

比例

检查

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抽取日期

完成时限

责任单位

1

公示信息

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

不定向

企业5%

个体3%

农专3%

外国企

业常驻

代表机

100%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专业机构

核查

县区市场监管部门

牵头、人社、统计、海关等部门参与联合抽查企业;

 

 

市州市场监管部门

牵头、商务等部门

参与联合抽查外国

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公司管登记理条例》《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20207

3个月

信用监管处

即时公示信息检查

企业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2

价格行为检查

环保电价执行情况检

涉及环保电价的经营者

一般检查

定向

100%

现场检查

省市场监管局

《价格法》有关条款

20206

3个月

价格监督

检查和反

不正当竞

争局

3

直销行为检查

重大变更、直销员报

酬支付、信息报备和

披露的情况的检查

直销企业在甘分支机构

一般检查

定向

100%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书面检查

省市场监管局

《直销管理条例》《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20206

3个月

4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

监督检查

拍卖活动检查

从事拍卖活动企业

重点检查

定向

100%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县区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商务部门参与

《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20204

3个月

网络交易监

管处

5

广告发布监督检查

1)广告发布登记情

况的检查。

2)药品(医疗器

械、保健食品、特殊

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广告发布相关广告审

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3)广告发布者(经

营者)建立、健全广

告业务承诺登记、审

核、档案管理检查.

广告发布登记企业

重点检查

不定向

20%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书面检查

县区市场监管部门

牵头、文旅等部门

参与

《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有关条款

20206

4个月

广告监管处

6

工业生产许可证监

督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获证企业检查

全省获证工业生产

企业

重点检查

定向

3%

现场检查

省市场监管局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20203

6个月

产品质量安

全监管处

7

食品生产

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

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检查

全省获证食品生产

企业

重点检查

不定向

3%

现场检查

县区市场监管部门

牵头、应急等部门

参与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0205

3个月

食品生产监

管处

8

食品销售

监督检查

1)大中型综超

2)食品批发市场检查

3)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查

4)食品仓储企业检

商超食品销售者;食品批发市场经营者;食品仓储经营

重点检查

定向

10%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区市场监管部门

牵头、应急、商务

等部门参与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20207

3个月

食品流通监

管处

9

餐饮服务

监督检查

餐饮服务检查

餐饮服务

经营者

重点检查

定向

10%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区市场监管部门

牵头、应急等部门

参与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20203

5个月

餐饮服务食

品监管处

10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重点检查

定向

10%

现场检查

县区市场监管部门

牵头、应急部门参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20204

6个月

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局

11

计量监督

检查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型式评价获证单位的监督检查;

2)计量标准鉴标企业的监督检查。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型式评价获证单位;计量标准鉴标

企业。

重点检查

定向

25%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省市场监管局

《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20204

6个月

计量处

12

市场类标

准监督检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

定向

3%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县区市场监管部门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20204

5个月

标准化处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

一般检查

定向

20%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县区市场监管部门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

十二条

13

检验检测

机构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检验检测

机构

重点检查

定向

25%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省市场监管局

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条

20203

6个月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

管处

14

专利代理

监督检查

1)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2)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

3)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4)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一般检查

定向

3%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书面检查

省市场监管局

《专利代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20203

3个月

商标专利监

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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