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2-172854 | 生成日期: | 2022-09-15 |
文 号: | 关键字: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消费者维权 | |
发布时间:2022-09-15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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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12315系统登记单号:2162000000202112200119685 处理单位名称:平川区兴平路市场监管所 题目:袁记串串香消费抵用券使用规则不祥案 案例简介:2021年12月20日,白银市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甘肃省12315投诉举报中心下派的投诉单据,投诉平川区袁记串串香消费抵扣券标注内容与实际抵扣金额不相符,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商家明示使用规则及依法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根据属地监管原则,该投诉单分派至兴平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调解处理。执法人员向消费者了解到其在该处接受餐饮服务,使用商家处50根签抵用券,且券上注明消费满200元可以使用,但结账时与商家沟通抵扣,商家告知其不包含其他商品,签子满200元才可使用。 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如果商家在消费券销售活动中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券的使用店铺范围、真实餐品数量和质量、履行期限和方式等与消费者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又在事后的实际消费场景中用单方解释或改变消费券的使用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家事后解释的内容无效。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商家严格按照抵扣券标住内容进行抵扣,抵扣消费金额35元,消费者主张了自己的权益,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分析:从法律角度看,商家发放消费抵扣券的方式进行宣传,相当于向消费者发出了要约,进行了承诺,双方之间的合同就成立了。同时,商家通过消费抵扣券发布的广告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同时,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起消费者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消费者。因此,商家应该按照消费抵扣券上的内容履行义务。执法人员依法办案,为消费者伸张正义,主张权利,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了市场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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