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3013912770D/2023-00001 生成日期: 2023-11-08
文       号: 关键字: 未成年人,消费,行为,支付,消费者
所属机构: 平川区政府办 发布机构:
平川区消费者协会发布未成年人消费提示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1-08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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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消费已不仅限于零星购买学习用品、日用等小额消费,大额消费也普遍存在,甚至出现了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赊欠消费,误购“劣质、三无”产品等,未成年人大额消费行为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规定“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针对此类消费纠纷的现象,为唤起全社会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消费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特提醒全社会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消费教育问题,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平川区消费者协会就有关未成年人消费事项提示如下:

       1.作为未成年人第一监护人,家长们平时要多关注未成年人的消费观念,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在孩子擅自购买了超过支付能力的大宗商品后,除要向商家问责外,更多的是自我反省,应该科学合理的引导孩子树立健康的消费观念。
       2.家长应尽量避免让未成年人知晓支付密码,可以采用指纹、面部识别等相对安全级别较高的支付验证方式,尽可能减少未成年人自行支付的可能性。
       3.作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推销服务时应尽到经营者应该具备的责任和义务引导未成年人正确消费。商家要格外留意消费者的年龄,尤其是在销售大额商品或者提供高额服务时,遇到未成年人顾客,可要求未成年人在家长陪同下购买或劝阻其消费,必要时可以予以拒绝,遇到很难从外表上判定消费者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时,可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平川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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