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4-00009 | 生成日期: | 2024-09-11 |
文 号: | 关键字: | 食盐,食品,应,安全,腌制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食品腌制用盐安全消费提示 | |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9-11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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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 腌制食品是我国传统食品(如咸菜、泡菜、酱菜、辣酱、腊肉等)之一,秋冬季节是集中生产加工期。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甘肃省盐务安全监测中心就食品腌制用盐安全提示如下: 一、选对盐 1.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规定,腌制食品应使用加碘食盐。 2.不选择、不购买、不使用散装食盐、无包装标签标识或标签标识不清晰的食盐腌制食品。 3.禁止将利用盐土、硝土或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使用。 4.通过互联网渠道购买食盐,应选购产品执行标准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盐。 二、看标签 5.食盐包装标签应在显著位置标识“加碘”或“未加碘”,并标明碘的含量,我省食用盐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为30mg/kg,允许波动范围21~39mg/kg。 6.不选购超过保质期或包装破损、标识不规范的食盐。 7.食盐标签及说明书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溯来源 8.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落实生产销售全程记录制度。 9.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盐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相关凭证保存不少于两年,不得采购、使用无法提供溯源凭证的食盐。 10.消费者应从证照齐全、卫生条件良好的商家购买食盐,并保留购买凭证。 甘肃省盐务安全监测中心 2024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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