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干洗店损坏衣物拒赔,消协调解化纠纷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消费者宋先生在平川区某干洗店接受干洗服务,因商家原因将消费者鞋子清洗开胶,导致无法穿着。消费者要求商家赔偿直接损失,商家不予,遂拨打12315电话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全国12315平台下派工单后,工作人员及时受理了该消费者投诉。经了解,双方争议事实清楚,商家因操作不当导致消费者鞋子开胶损坏,理应赔偿。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多次调解,最终商家同意赔偿消费者洗鞋子的所有费用,共计105元,消费者接受并认可该处理结果。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干洗店应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干洗衣物时应注意:一是选择操作规范、设施齐全、信誉好的干洗店;二是送洗衣物时,要将衣服的品牌、颜色、款式以及是否有破损、色差等内容填写清楚;三是取衣物时一定要对照收据,仔细检查所洗衣物,是否洗净、有无破损、变形、退色或染色等;四是妥善保管好干洗票据等消费凭证。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
2024年11月,消费者何先生因其原有电卡芯片故障,无法正常使用,前往其居住的小区物业处办理新卡,物业管理人员在未明码标价的情况下收取60元制卡费,何先生对此不认可,投诉至12315平台,要求商家给予合理解释。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价监股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何先生反映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涉事物业公司进行整改。由于制卡费60元不属于政府定价,其价格由市场调节形成,执法人员向何先生讲解政策,何先生表示理解,同时对以上处理结果表示认可。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未按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由于违法行为轻微,经综合考量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了约谈教育,要求物业公司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内容学习,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明码标价是价格管理的一项行政性强制制度,实行明码标价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临期药品应知情,消保维权受保障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消费者陈女士在某药店购买调经益母片,回家后发现药品临近有效期,但商家未将临期药品放置在临期陈列柜内,也未告知消费者。因在药品过期前无法全部食用,与商家协商未果,于是拨打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要求商家退货退款,维护其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了解,陈女士购买的两盒调经益母片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5日,有效期至2024年10月,属于临期药品。针对药店工作人员未将临期药品放置在临期陈列柜内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整改。通过执法人员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同意陈女士退货退款诉求,将退回药品做无害化处理。并向陈女士表示了诚挚的歉意,陈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本案中被投诉人既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又违反了第二十三条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调解,秉公处理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获得了消费者的好评。
药品是关乎健康的大事,药品经营者应增强责任意识,定期对拆零药品和易变质、近效期、摆放时间较长的药品以及中药饮片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质量疑问的药品,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此外,药品生产企业也应对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跟踪管理,共同营造良好的医药消费环境。
缺斤少两,不良商家被严惩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市民陈某到平川区一农贸市场购买活鱼,当时称重两斤四两。随后市民到公平秤上复称,实重为两斤。市民拨打12315热线进行举报,诉求查处商家缺斤少两的不良行为。
【处理过程及结果】
执法人员根据市民提供的线索,到商家处核实情况。经检查,涉事电子称为尊信牌电子秤,型号:K07#,执法人员当场放置2kg砝码,电子秤显示2.6kg。白银市平川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工作人员用检定工具对该称进行检定,检定结论为不合格,说明商家使用的电子秤处于作弊功能开启状态。商家自述其开启作弊功能选择单价6按钮电子秤会按照2.6kg来称重活鱼。执法人员调取商家微信支付记录,结合商家陈述情况,涉事商家利用该电子秤共获违法所得7280元。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商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电子秤,没收违法所得7280元及并处罚款13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商家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经综合裁量,执法人员依法惩处商家违法行为。
“小计量、大民生”,电子秤计量是否准确,直接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广大经营主体应提高计量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正确使用及维护计量器具,依法经营,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加公平、透明的消费环境。
染发颜色差异大,商家全额退款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日,消费者刘女士在平川区某美发店内接受染发服务,刘女士要求将头发掉色部分重新染色后与原本的发色一致,但商家重新染发后,刘女士头发出现两种颜色,补色前和补色后的头发颜色差异明显,刘女士要求商家退还288元染发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全国12315平台下派工单后,工作人员及时受理了该消费者投诉。经工作人员核实,消费者反映问题属实,双方事先就染发颜色和染发后的效果已进行过详细沟通,消费者的诉求表达明确,商家承诺按照消费者要求提供服务,但实际结果不尽人意。染发后,消费者的头发颜色出现两种差异色,服务未能达到双方事先约定的效果,消费者极其不满意。执法人员了解事实经过,厘清双方责任义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商家退还消费者染发费用288元,消费者对处理结果满意。
【案例评析】
依据《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经营者的责任达不到约定服务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免费重作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本案中,因商家操作不当,导致其提供的服务未达到约定的效果,商家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在此,提醒广大美发服务的经营者,依靠诚信经营获得好评才是长期经营之道,商家应积极履行责任与义务,按照约定内容提供服务,如应操作不当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经营者要主动承担责任,切勿推脱损害信誉。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应保持理性,选择美容美发服务前做好调研工作,选择合法正规、资质齐全且口碑良好的商家接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