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3-00005 | 生成日期: | 2023-09-13 |
文 号: | 关键字: | 食用,产品,农产品,加工,市场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 |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9-13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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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指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收购行为。 (二)《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3月第1版),“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初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初加工产品,区别于经过加工已基本不能辨认其原有形态的“食品”或“产品”。鱼干、菜干、果干等“干货”若仅经过简单晾晒,未经过其他加工工艺,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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