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3-00006 | 生成日期: | 2023-09-13 |
| 文 号: | 关键字: | 安全,农产品,食品,食用,责任 |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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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9-13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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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衔接落实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有效凭证之一,并鼓励优先采购带证的食用农产品;落实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委托贮存和运输、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报告等规定。 (二)强化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食品安全责任。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定期检查、标示信息等主体责任;对鲜切果蔬等即食食用农产品明确提出做好食品安全防护等相关要求;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增加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 (三)完善法律责任。结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以个体散户为主的突出特点,按照“警示为主,拒不改正再处罚”的基本原则设置法律责任,将部分条款的罚款起点适度下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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