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3013912770D/2024-00014 生成日期: 2024-04-17
文       号: 关键字: 规定,设施,照明,农产品,食用
所属机构: 平川区政府办 发布机构:
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等设施使用要求是什么?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4-17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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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日施行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照明等设施提出明确要求,第7条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一、规定的适用范围。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农批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等)、商场、超市、生鲜门店等各类经营场所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均应符合《办法》第7条规定。食品经营场所销售熟食卤味等食品不属于规定适用范围,但鼓励食品经营者参照规定加强对食品照明等设施的规范管理。

二、照明等设施配置的参照标准。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配置照明等设施,应参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标准规定照明灯具应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设置了商店、超市、农贸市场等各类经营场所的照明标准值。

三、照明等设施配置应做到“四个不得”。一是不得使用有色光源;二是不得使用有色灯罩改变光源色泽;三是不得外罩有色塑料袋等设施改变光源色泽;四是不得使用大面积有色围挡或背景板干扰消费者感官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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