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3013912770D/2025-00020 生成日期: 2025-02-08
文       号: 关键字: 经营者,集中,社会,带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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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可以对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提出哪些抗辩理由?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2-08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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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集中不予禁止或者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

《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实质上赋予了经营者提出抗辩的权利。《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第十章、第十一章明确和细化了经营者可以提出的抗辩理由。

效率:是指经营者集中可能会带来的效率提升,包括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等带来的成本节约,以及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商品质量等带来的创新效率等。(第七十五条)

国民经济发展:需要考虑集中所处行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集中有利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第七十九条)

社会公共利益:是指集中在促进就业、保护中小经营者权益、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方面产生积极影响。(第八十条)

破产:是指被收购或者合并的经营者即将破产并退出相关市场。(第八十一条)

此外,《指引》也明确了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经营者提出上述抗辩理由的条件,为经营者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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