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6-206915 | 生成日期: | 2026-01-06 |
| 文 号: | 关键字: | 协议,市场,纵向,条件,规定 |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规定的不予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需符合的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是什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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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1-06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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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不予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需符合的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 一是规定不同类型纵向垄断协议相应的市场份额标准和营业额条件。对《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固定或者限定转售商品价格的纵向协议,经营者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5%,同时协议所涉及商品的营业额需低于1亿元的,不予禁止。对《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纵向协议,经营者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15%的,不予禁止,无营业额条件。 二是明确达成协议的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均要符合相关标准和条件。由于纵向协议涉及交易双方,影响上下游两个相关市场的竞争,因此只有交易双方均符合相关市场份额标准和营业额条件,协议才不会被禁止。存在一方不符合的情形即无法适用。 三是如协议所涉及商品存在多个交易相对人,需将其市场份额和营业额合并计算。由于纵向限制一般同时发生在品牌内的多个平行渠道,因此不能仅考察单一渠道或者主体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规定》明确,交易相对人为多个的,在同一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协议所涉及商品的营业额需合并计算后,再评估是否符合相应的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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