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5-205250 | 生成日期: | 2025-11-28 |
| 文 号: | 关键字: | 共同,借款,债务,房屋,夫妻 |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 【以案释法】男方婚前借款购房,房屋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并共同居住,购房时的借款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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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11-28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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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借款购房,房屋却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且婚后共同居住,这笔债务究竟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近日,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2020年10月,阿宾与小蓉以乙方身份,与案涉房屋原所有权人姚某(甲方)、重庆某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丙方)共同签订《居间服务合同》《交易服务合同》,并在丙方居间下签订《重庆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44.6万元全款购买重庆市合川区某小区房屋,当日,阿宾向姚某支付定金1万元。 2020年11月2日,阿宾向同胞兄弟阿林出具《借条》,载明“本人阿宾今借到阿林22.5万元用于购买合川区某小区XX幢10-5房子,借款以转账方式直接转给重庆某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4日,阿宾与小蓉办理结婚登记。此后,阿林因需收回借款及利息,多次向阿宾催讨,但阿宾以无钱偿还为由拒绝。为维护自身权益,阿林将阿宾、小蓉一并诉至武胜县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22.5万元本金及利息。 庭审中,阿宾对22.5万元借款事实无异议,辩称该款项用于购买结婚用房,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自己与小蓉各承担一半;小蓉主张自己并非适格被告,认为借款发生在2020年11月2日(双方登记结婚前),自己对借款未获利、未追认、未使用,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特征,且认为房屋是阿宾婚前购房后对自己的赠与,自己不应承担该债务。 武胜县法院审理认为,阿宾向阿林出具《借条》,阿林按约定向案外人转款,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阿林要求阿宾归还借款的诉求应予以支持。关于债务性质,虽然借款发生在阿宾与小蓉登记结婚前,但从二人2020年10月共同签订的多份购房相关合同可证实,双方具有共同购买案涉房屋的合意;且借款明确用于购买该房屋,房屋最终登记在二人名下,婚后也由二人共同居住使用。综合以上事实,法院认定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阿林主张阿宾、小蓉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求成立。 最终,武胜县法院判决阿宾、小蓉共同偿还阿林借款本金及利息。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另一方主张权利,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但如果能证实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则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例如,一方婚前借款用于共同购房、房屋装修等家庭必要开支,均符合这一情形。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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