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5-200281 | 生成日期: | 2025-06-09 |
文 号: | 关键字: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新修订审计法解读 | |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6-09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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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于2006年2月28日由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审计法》施行20多年来,对于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依法治国,推进廉政建设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审计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社会各界对审计工作有了更多期盼,审计理论和实践也不断创新发展,原《审计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需修订完善。 三是审计机关依法履职的需要。依法审计是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通过修改审计法,一方面解决了现有审计权限和手段难以保障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制约审计监督作用充分发挥的问题;另一方面加强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监督制约,规范审计权力运行。同时,各级审计机关在工作中大胆探索创新形成的一些成熟经验做法,也需要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修改内容: (一)完善党领导审计工作的运行机制 。为巩固和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把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到审计工作全过程各环节,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二)健全审计工作报告机制 。为更好发挥审计监督对人大监督的支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此次修改明确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 (三)拓展审计监督范围 。审计监督对象,在原有国有资金、国有资产基础上,拓展到包括国有资源在内;审计监督范围,在对原国有资金、国有资产单位监督基础上,拓展到了包括更多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相关单位在内;审计监督职责,在原有审计监督对象、审计监督范围基础上,连同审计业务类型等也有进一步拓展。具体表现为:财政审计,增加了决算草案审计;金融审计,增加了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的审计;国企审计,明确规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由审计机关审计,同时增加了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审计的规定;投资审计,增加了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社保审计,增加了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其他公共资金的审计。此外,对政策落实跟踪审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军地联合审计等,也都作出明确规定。 (四)优化履行审计职责所需要的权限。 具体包括了四个方面:一是调整了审计机关要求提供资料的范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纳入了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的范围,同时增加了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及时性负责的要求,规定了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对资料分析情况进行核实的义务。二是调整了审计机关检查权的范围。将被审计单位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以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纳入了审计范围。三是赋予了审计机关获取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数据的权力。四是扩大了审计机关查询存款权。当被审计单位存在“公款私存”的情况时,审计机关的存款查询权由原来的对个人查询,有条件的扩大到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 (五)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 。本次修改中增加专门条款,对审计整改提出法律要求,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负有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计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的责任,拒不整改或整改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机关负有督促整改的责任,审计机关亦有跟踪检查整改情况的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还要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 (六)保障和规范审计行为。 本次修改显著拓展了保障和规范审计行为的规定。主要拓展内容:一是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二是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应当接受监督;三是规定可以聘请具有专业知识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四是明确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限制性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五是明确保密范围、要求及违反保密规定行为处理;六是明确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预算予以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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