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3-00003 | 生成日期: | 2023-09-15 |
文 号: | 关键字: | 行为,处罚,违法,行政,水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哪些情况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对当事人的水行政处罚? | |
信息来源:水利部网站
发布时间:2023-09-15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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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水行政处罚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水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水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记录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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