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3013912770D/2023-00009 生成日期: 2023-09-19
文       号: 关键字: 水土保持,工程,方案,措施,减少
所属机构: 平川区政府办 发布机构:
哪些情况下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信息来源:水利部网站
发布时间:2023-09-19 08:34
浏览次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一)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

(三)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30%以上的;

(四)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

(五)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

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