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4-00021 | 生成日期: | 2024-07-18 |
| 文 号: | 关键字: | 河道,采砂,管理,范围内,进行 |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 河道采砂实行什么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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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甘肃省水利厅网站
发布时间:2024-07-18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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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河道采砂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予以公告。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它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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