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4-00013 | 生成日期: | 2024-09-23 |
文 号: | 关键字: | 项目,质量,法人,工程,监督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需要做哪些工作? | |
信息来源:甘肃省水利厅网站
发布时间:2024-09-23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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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 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书面明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项目法人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建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信息档案。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在各参建单位签订委托检测合同30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信息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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