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4-00002 | 生成日期: | 2024-08-22 |
文 号: | 关键字: | 统计,企业,失信,信用,严重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平川区统计局 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 |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8-22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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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平川区统计局 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和省市统计局关于统计信用建设工作的安排部署,切实做好诚信体建设,推进诚信统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统计机构对企业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活动。 第三条 企业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其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六)其他统计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条 统计机构作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前,应当在该企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告知书,告知事实、理由、依据、后果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 第五条 企业自收到统计严重失信认定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统计机构认为企业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告知企业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材料。 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统计机构应当对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统计机构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并将决定送达当事人。异议期满后提出异议的,统计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统计机构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 第六条 统计机构认定企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应当制作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载明以下事项: (一)企业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认定事由、依据; (四)公示渠道、期限和其他严重失信惩戒措施; (五)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 (六)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统计机构名称和认定日期。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 第七条 统计机构应当自作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信息,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 (二)统计违法行为; (三)依法处理情况; (四)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统计机构应当在本级门户网站建立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并将公示信息推送到上一级统计机构公示专栏。 未开通门户网站的统计机构,应当将本机构认定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在上一级统计机构公示专栏公示。 区统计机构认定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在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统计部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并在“信用甘肃/中国”网站公示。 第十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公示期为1年。公示期限届满3日内,统计机构应当将统计严重失信信息移出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并同步将移出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 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之日起2年内,企业再次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自再次认定之日起公示3年。 第十一条 公示期间,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日常监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指导企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在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一)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已满6个月。 (二)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统计严重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认真整改到位,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且再未发生统计违法行为。 (三)企业强化统计诚信意识,作出不再统计失信的承诺并同意向社会公开。 (四)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并提供信用报告。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信用修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整改到位证明材料; (三)统计守信承诺书; (四)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参加信用修复培训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作出决定。 统计机构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申请人补全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信用修复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统计机构开展统计信用修复核查并提出修复意见。统计机构对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开展核查,重点检查企业统计失信行为整改情况,并根据整改情况,提出修复意见。 第十六条 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统计机构应当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应当及时将统计严重失信信息移出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并同步将修复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 第十七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信用修复的,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应当撤销信用修复的决定,并自撤销之日起重新公示1年。 第十八条 认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撤销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并移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发现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的依据或者公示的信息不准确,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更正。 上级统计机构发现本级统计机构认定的依据或者公示的信息不准确,应当在上级统计机构反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更正。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有证据证明其被认定的依据或者公示的信息不准确,可以要求作出认定决定的统计机构进行更正。统计机构经核实确认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更正。 第十九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对统计机构作出的认定决定或者信用修复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白银市平川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白银市平川区统计局 2024年8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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