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3013912770D/2026-208522 生成日期: 2026-03-17
文       号: 关键字: 统计,报告,违法,统计局,案件
所属机构: 平川区政府办 发布机构:
甘肃省统计局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报告制度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3-17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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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及时掌握全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情况,加强对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定适用于全省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的报告。

第三条  甘肃省统计局负责全省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报告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市(州)统计局负责本地区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报告工作的统一管理,指导监督所辖区域的县(市、区)统计局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报告工作。

县(市、区)统计局负责本地区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的报告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上一级统计机构报告统计违法举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和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第五条  各级统计机构应遵循“有案必查,有查必报,分级负责,逐级上报”的原则,按相关要求及时向上级统计机构、同级党委政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统计违法案件立案调查结果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分处理建议。

第六条  报告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应当按照发现统计违法线索、核实处理违法线索、案件立案、立案案件调查结果、违法案件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进行报告。实行定期报告和即时报告。

定期报告是指各市(州)统计局在规定时间报告本地区发现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各市(州)统计局应在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区报告期内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报告省统计局。

即时报告是指市、县两级统计局即时报告本地区发现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第七条  定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地区核查统计违纪违法线索情况;

(二)本地区立案案件调查情况;

(三)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理结果;

(四)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结果;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八条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统计违纪违法线索的来源、内容;

(二)统计违纪违法线索的核实、拟处理情况;

(三)立案案件的来源;

(四)立案案件的调查、拟处理情况;

(五)统计违法事实和情节。

第九条  统计违纪违法线索的来源包括:

(一)地方党委政府转交的;

(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其他部门转交的;

(三)上级统计机构转交的;

(四)通过举报获取的;

(五)通过新闻媒体获取的;

(六)通过专业数据核查获取的;

(七)通过统计执法检查获取的;

(八)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的。

第十条  立案案件的来源包括:

(一)地方党政领导批示指示立案查处的;

(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建议立案查处的;

(三)上级统计机构要求立案查处的;

(四)本级统计机构根据违法事实确定立案查处的;

(五)违纪违法线索经核实后确需立案查处的;

(六)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的。

第十一条  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理结果应当列明: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约谈、通报、公示行政违纪违法违规信息。

第十二条  下列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应当立即向省统计局报告:

(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

(二)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四)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检查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第十三条  下列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3日内报告省统计局,结案后5日内由市(州)统计局书面将处理结果报告省统计局。

(一)给予县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行政处分的;

(二)举行听证的;

(三)经过行政复议的;

(四)经过行政诉讼的;

(五)经新闻媒介曝光的;

(六)经强制执行的;

(七)差错率60%以上的。

第十四条  对已报告的重大行政处罚,如当事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要及时报告省统计局。

(一)各市(州)统计局对本辖区的统计行政诉讼案件,要在收到案件起诉书副本后的3日内报告省统计局;

(二)复议、诉讼期间,市(州)统计局要及时向省统计局报告案件进展情况;

(三)诉讼结束后,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等材料复印件,案件总结报告(案件详细经过、最终结果、主要经验教训等)报省统计局。

第十五条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市(州)统计局负责在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后3日内报告省统计局,并及时汇报执行的进展情况;案件执行完毕后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复印件,案件总结报省统计局。

第十六条  对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在报告时应将案卷的所有材料复印件报省统计局。

第十七条  报告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应由本单位负责法治工作的人员具体负责,报告内容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以公文形式逐级报省统计局。

第十八条  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甘肃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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