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3013912770D/2026-207152 生成日期: 2026-02-06
文       号: 关键字: 监测,指标,区,饮用水,氯
所属机构: 平川区政府办 发布机构:
白银市平川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平川区2026年城区生活饮用水监测及结果公示工作方案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2-06 17:10
浏览次数:

为加强我区饮用水卫生监测能力和信息化建设,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科学实施饮用水监测管理,积极推进监测网络和数据信息建设,持续做好饮用水安全信息公开工作,依据2022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9〕797号)、《甘肃省饮用水水质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甘卫疾控函〔2019〕655号)相关要求及《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测指导方案》(甘卫疾控发〔2023〕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2026年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能力和信息化建设,有效履行饮用水卫生监管职责,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监测范围

区政府所在地,即平川区城区集中式供水单位覆盖范围内的管网末梢水。

三、监测点设置

平川区城区集中式供水工程2处:平川区城镇水务有限公司、甘肃靖煤能源有限公司水电管理分公司。设置末梢水监测点10个,分别为:白银市平川中学、平川区兴佳城小区、平川区防疫站家属区、平川区花苑小区、平川区人民政府、靖煤水电管理处容和小区、春茂颐景苑A区、靖煤第三住宅小区、靖煤南二区、白银市第九中学。

四、监测指标

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表1、2、3中的指标开展常规监测和全分析监测。具体监测指标及要求如下:

(一)常规监测

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表1、2所列43项常规指标开展监测,城市供水每月一次,具体指标如下:

1、微生物指标: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2项为必测指标;大肠埃希氏菌选测,当水样中总大肠菌群检测值超标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若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则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

2、毒理指标:砷、镉、铬(六价)、铅、汞、氰化物、氟化物、硝酸盐(以N计)8项指标为必测指标;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总和)、二氯乙酸、三氯乙酸、溴酸盐、亚氯酸盐和氯酸盐10项指标,根据水处理工艺流程中具体的预氧化或消毒方式进行选测。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度(铂钴色度单位)、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铝、铁、锰、铜、锌、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以CaCO₃计)、高锰酸盐指数(以0₂计)、氨(以N计)16项均为必测指标。

4、放射性指标: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2项根据检测能力及是否造成健康风险选测。

5、消毒剂指标:游离氯、总氯、臭氧、二氧化氯,根据具体使用的消毒剂至少选择1项对应的消毒剂余量指标进行检测。

(二)全分析监测

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表1、2、3所列97项常规指标及扩展指标开展监测,每年至少1次。采集政府所在地主要市政供水的2份末梢水开展全分析监测,其中一份末梢水为出厂水最近端的用户水龙头水, 一份末梢水为出厂水最远端的用户水龙头水。检测指标包括上述常规监测指标43项及以下54项扩展指标:

1、微生物指标: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共2项。

2、毒理指标:锑、钡、铍、硼、钼、镍、银、铊、硒、高氯酸盐、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四氯化碳、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总量)、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苯、甲苯、二甲苯(总量)、苯乙烯、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总量)、六氯苯、七氯、马拉硫磷、乐果、灭草松、百菌清、呋喃丹、毒死蜱、草甘膦、敌敌畏、莠去津、溴氰菊酯、2,4-滴、乙草胺、五氯酚、2,4,6-三氯酚、苯并(a)芘、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环氧氯丙烷、微囊藻毒素-LR(藻类暴发情况发生时)共47项。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钠、挥发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合成洗涤剂、2-甲基异莰醇、土臭素共5项。

若涉及水厂的水源、工艺、管网等出现改扩建等,或出现饮水安全事件,要根据具体情况需要,相应调整监测点及监测频次和指标。

(三)水样的采样、检测和评价标准

水样的采集、保存和运输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GB/T5750.2-2023)执行。水质检验和结果评价分别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23)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执行,标准修订后主动调整。

五、监测采样方法

(一)监测频次

月监测为每月初开展一次,年监测为每年第四季度开展一次。

(二)监测水样数量

1、月监测水样数量:所有10个末梢水监测点水样;

2、年监测水样数量:平川区城区主要供水的2份末梢水,其中一份末梢水为出厂水最近端的用户水龙头水,一份末梢水为出厂水最远端的用户水龙头水。

六、监测完成时限和公示流程

(一)采样:每月1-5日,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监督监测股对辖区内设置的监测点进行采样。

(二)检测:每月6-20日,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测股完成此项工作并将水质检测结果送至公共卫生监督检测股。

(三)评价:每月20-25日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监督监测股将水质检测结果的评价报告报至区卫生健康局。

(四)上报及公示:每月25-28日由区卫生健康局将水质监测结果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一般情况下按照监测流程进行,如遇节假日(或遇重大突发事件)采样时间顺延,检测结果需在每月20日前出具;每年12月20日前分别出具月、年监测结果。

七、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生活饮用水质量直接关系到每个市民的身体健康,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按时完成任务。

(一)组织领导

平川区生活饮用水监测及结果公示工作在区卫生健康局的领导下,成立“平川区城区生活饮用水监测及结果公示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卫生健康局局长任组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任副组长,区卫生健康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科室人员为成员。

(二)部门职责

1、区卫生健康局相关科室负责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月和年的监测评价结果。

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监督监测股负责末梢水监测点的设置、水质监测结果的评价及采集水样送检。

3、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测股负责检测及送样。

(三)保障措施

此项工作责任重大,各单位要按照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对不能及时完成工作的情况,由区卫生健康局调查后将对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