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3013912770D/2023-172854 生成日期: 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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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机构: 平川区政府办 发布机构: 平川区政府办
白银市平川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加强全区食品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卫健局
发布时间:2023-03-01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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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甘财税法〔2017〕2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区食品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规范健康体检机构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全区食品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7〕61号)精神,按照科学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将预防性体检工作逐步过度到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指定符合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设置要求的医疗机构承担全区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逐步实现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分开。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辖区内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的管理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从业人员按照规定如期进行预防性健康体检。

二、承担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体检场所及有关卫生设施

(二)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医学检验科和医学影像科

(三)设有消毒供应室等辅助科室

(四)具备与体检项目相匹配的仪器设备、人员等

(五)具备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

(六)具有健全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X检查等常规工作程序及消毒隔离制度;

(七)建立体检有关事项告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健康合格证明》底卡管理制度和体检专用章管理制度等;

(八)符合资质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的体检专用章,应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发放标准印制的《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三、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开展体检活动,不得擅自变更体检项目和频次,应严格按照有关诊疗操作规范开展体检活动,保证体检质量。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一律不得对受检从业人员开展乙肝项目检测。

四、对体检合格者,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制作并发放《白银市平川区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对体检不合格者,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受检者本人,对有工作单位的受检者,应当同时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其工作单位。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体检收费标准收取体检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从业人员体检相关收费标准的规定,本着让利于群众,服务于群众的宗旨,暂定全区食品行业和公共场所健康体检收费为80元/人/次),不得收取《健康证明》工本费。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应将体检收费项目及标准在明显处进行张贴。

五、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受检者患有传染病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应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白银市平川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表》、检验报告单、X光胸片等原始资料,档案至少保存2年。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应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和服务方式开展体检工作。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和体检医师未经亲自诊查不得出具体检结果。

六、《健康证》在全区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一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遗失的,可向原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申请补领,原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应核对相关信息,经核实无误后方可补发。

七、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应接受区卫生健康局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未经区卫生健康局指定,擅自开展体检活动的,由区卫生健康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未如实出具体检结果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被停止从事体检活动的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被指定为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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