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4-00006 | 生成日期: | 2024-02-02 |
文 号: | 关键字: | 救助,资金,生活,受灾,乡镇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关于发放2023-2024年度冬春生活救助资金的通知 | |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2-02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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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2023-2024年度冬春生活救助资金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2023年以来,我区各类自然灾害频发,尤其以风雹、干旱等灾害最为严重。2023年全区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7个乡镇43个村3107户14363人(次)受灾,给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特别是冬春期间的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面临一定的困难。为保障冬春期间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出问题,各受灾乡镇按照区应急局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冬春生活救助摸底工作。根据各乡镇2023年度上报灾情和2023-2024年度冬春需救助情况,按照《甘肃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的通知》(甘财资环〔2023〕120号)、《白银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的通知》(市财经建发〔2023〕104号)文件精神,该资金主要用于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明确科目为“1100260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公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40703自然灾害救灾补助”。区应急局按照省、市财政部门下达我区的88万元冬春临时生活救助资金进行分配,救助分配方案经会议研究,报区政府同意,决定下拨2023-2024年度冬春生活救灾资金88万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救助工作思想意识 各乡镇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今冬明春期间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灾害防治和防灾减灾救灾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国家、省市应急部门提前安排部署今冬明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区委区政府针对平川区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提出相关要求,把今冬明春期间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作为深入贯彻二十大全会精神的实际行动,各乡镇要妥善安排本年度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根据本辖区冬春救助资金安排情况和上报的冬春生活需救助统计情况,再次组织人员入村到户对受灾困难群众进行全面核查,按照区应急局制定的救助标准,科学制定救助方案,扎实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做到应救尽救,确保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出问题。 二、坚持专款专用分类重点救助 “冬春救助”重点是解决2023年因自然灾害造成冬春期间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无自救能力的困难群众。各乡镇要坚持专款专用、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的原则,按照本级上报的《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台帐》,再次对受灾人员困难类型分类排序、科学评估、合理安排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实施分类救助,不得平均分配,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以慰问金的形式发放,确保救助对象核定准确、公开、公正、公平。 三、严格规范资金发放各项程序 “冬春救助”资金发放要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区定”的程序进行发放,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公示,将评议和公示结果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建立《甘肃自然灾害受灾困难群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一览表电子版报区应急局防灾减灾救灾股审核后,乡镇以正式文件上报区应急局审批下拨救助资金。 四、加强灾害救助资金管理使用 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乡镇要认真贯彻落实《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建〔2020〕67号)等有关规定文件要求,加快资金发放进度,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坚决防止资金滞留、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如有发现将及时查处并严肃问责,保障受灾群众安全温暖过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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