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3013912770D/2026-206006 生成日期: 2026-01-05
文       号: 关键字: 烟花,爆竹,零售,应,场所
所属机构: 平川区政府办 发布机构:
白银市平川区应急管理局关于申请办理2026年春节期间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通告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1-05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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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春节,规范烟花爆竹零售业户经营行为,维护全区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现就申请办理2026年度春节期间临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零售(临时)经营点的布点原则

按照省上“保障安全、统一规划、总量降低、点位减少”的工作要求,开展烟花爆竹零售(临时)经营点许可工作。以下区域和场所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1.消防车辆不能顺畅到达的区域。

2.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林区、风景名胜区、公园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4.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与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5.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6.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7.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及周边50米范围内。

8.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100米范围内。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烟花爆竹零售(临时)经营点符合以下要求

1.零售店实行专店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2.零售店内无其他易燃物品或火种,零售场所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小太阳、火炉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器具;

3.零售店(点)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使用的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的,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4.烟花爆竹零售店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责任制应包括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和销售人员、看护人员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报告等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烟花爆竹的查验、拆箱、搬运、堆码等安全要求。

三、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经营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仅允许零售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得销售超标、违禁或者非法的烟花爆竹;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对一次性购买超过10kg药量的烟花爆竹购买者实行实名登记;

3.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应在店外摆放烟花爆竹;

4.不应在零售场所外30米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不应在零售场所外80米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产品;

5.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6.零售店内严禁有明火,并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7.烟花爆竹的堆放稳固,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米;

8.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

9.烟花爆竹存放点应防水防潮;

10.严禁烟花爆竹临时经营者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对于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已发证的,吊销经营许可;

11.烟花爆竹临时经营者必须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内销售烟花爆竹,不得走街串巷、一证多用销售烟花爆竹,一经发现,吊销其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经营者要自觉遵守管理规定,搞好环境卫生,保护好植被,物品摆放井然有序;

12.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逾期自动作废,并于作废后5个工作日内交至平川区应急管理局四楼406室。

四、报名时间

2026年1月12日至1月16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逾期不予受理。

五、报名地点

白银市平川区应急管理局四楼危化安监股(兴平南路18号4楼406室)

六、申办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平川区常住人口,可以申请2026年春节期间临时烟花爆竹零售登记。本地身份证人员凭本人身份证认定,异地身份证在平川区常住人员需要提供所在地派出所或社区常住证明。

(二)申请人须为实际经营人员,严禁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人申请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同时携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

(四)申请人零售场所为拼接式板房或产品储存仓等临时建筑物时,安全条件应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要求,申请人采用符合上述技术规范要求的固定建筑物时,须持有申报临时零售场所的房屋自有证明材料或房屋租赁合同。

不予登记限定条件: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人员不予登记,审查发现即取消登记资格;

2.一个独立家庭成员中只能有1名提出申请,一经发现不符合者取消登记资格。

七、咨询电话

0943—6789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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