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5-205811 | 生成日期: | 2025-12-23 |
| 文 号: | 关键字: | 加油,安全,规定,加油站,日 |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 白银共和金池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操作规程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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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12-23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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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5日,平川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市应急管理局批转的举报件,反映白银共和金池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违规操作问题。核查组通过“四不两直”方式,调取监控录像、查阅台账、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开展了核查。经查:2025年11月6日11时50分许,该加油站加油员向甘DAB317白色长城皮卡车所载无防静电标识的塑料桶加注0#柴油150升,加油过程中,加油员将加油枪交予车主自行操作,以上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6.1.2“不应在加油作业区外进行加油作业。不应向未采取防止静电积聚措施的绝缘性容器进行散装加注,客户不应操作非自助加油机”的规定;当班加油员未规范穿着防静电工作鞋,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4.2“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服、帽子或类似物”的规定,举报内容属实。2025年12月17日,白银市平川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二)项”,对白银共和金池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主要负责人给予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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