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6-208490 | 生成日期: | 2026-04-10 |
| 文 号: | 关键字: | 加油,规定,加油站,安全,时 |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 白银福鑫隆商贸有限公司马饮水加油站违反操作规程案 | |
|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4-10 09:59
浏览次数:
|
|
|
|
|
|
2026年1月16日,平川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件,反映白银福鑫隆商贸有限公司马饮水加油站存在违规行为的问题。核查组通过“四不两直”方式,调取监控录像、查阅台账、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开展了核查。经查:1.1月10日10时53分许,该站当班加油员在向车号为苏A牌号大众越野车加注汽油时,未主动引导车辆进入加油位置。违反《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6.2.1中“车辆驶入非自助加油站时,加油员宜主动引导车辆进入加油位置”的规定;2.加油完毕后,当班加油员允许车主现场手机扫描支付,且现场核查该加油机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器。该行为违反《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4.5中“设有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加油作业区内可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支付。”的规定;3.未提示客户在靠近油箱口前先释放人体静电,违反根据《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6.2.2中“……应提示客户在靠近油箱口前先释放人体静电。”的规定;4.当班加油员在加油时未规范穿着防静电工作鞋,违反《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4.2中“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的规定;5.该站加油区域堆放了玻璃水、卫生纸等易燃物品,违反《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6.1.1中“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不应放置可燃性物品”的规定。举报内容属实。 2026年3月17日,平川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对白银福鑫隆商贸有限公司马饮水加油站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拟对该公司站长处人民币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