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3013912770D/2021-172853 生成日期: 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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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机构: 平川区政府办 发布机构: 平川区政府办
白银市平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住建领域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 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工作方案
信息来源:区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1-10-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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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中共白银市平川区委办公室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平川区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平办字〔2021〕40号)要求,为加快解决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结合我区住建行业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问题,明确职责,细化措施,通过全面摸排、研判分析,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紧盯人防、消防工程验收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重点工作,集中力量解决好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确保实现“2021 年全区化解率达到60%,2022 年全区化解率达到 90%,2023 年3月底前基本化解”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

(一)实事求是。兼顾各方,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尊重群众,立足实际提出方案,解决遗留问题。

(二)依法依规。遵守法律法规,既不突破底线,也不放宽界限,优化工作流程,审慎稳妥推进历史遗留问题化解。

(三)民生优先。对购房人无过错的,实行购房人办证与追缴项目建设单位税费、追究相关责任相分离,购房人办证与项目整改相并行。

(四)分类处置。结合难易程度,按照“一小区、一方案、一专班”的方式,分期分类分步化解处理遗留问题。

 三、适用范围

 经相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国有土地上因历史遗留问题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已售并入住的城镇住宅。

“小产权房”和存在乱占耕地、违反生态管控要求等问题的项目,不得纳入此次化解范围。

 四、政策依据

(一)《甘肃省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工作方案》(甘办字〔2021〕55 号);

(二)《住建系统化解国有土地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工作方案》(白建发〔2021〕328号);

(三)《白银市平川区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工作方案》(平办字〔2021〕40号)

 五、处理意见

(一)关于未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问题。对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房屋,未进行改建(含用途变更)、扩建的,可不再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对1998年9月1日及以后建成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工作方案>完善历史遗留项目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意见》(甘建消〔2021〕278号)要求,由我局牵头、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在确保消防安全前提下,简化程序,完善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1.消防验收责任主体缺失,资料无法补全的历史遗留项目,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验收或备案抽查,由我局出具消防验收(备案)意见。

 2.有消防设计图纸的历史遗留项目,申报主体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后,经我局会同消防救援大队按照项目建设时适用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现场核查。若现场施工情况与设计图纸一致,申报主体提交消防验收(备案)申请后,由我局负责办理;若对照现行标准,确实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向项目申报主体提出整改防范要求,待项目整改完成并通过现场核查后,由我局出具消防验收(备案)意见。

 3.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未组织竣工验收、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部分或全部前期手续的历史遗留项目,本次办理时不互为前置条件,可并行办理,限时办结。

(二)关于人防工程建设及竣工验收的问题。对2006年6月28日区人防办成立以后建成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甘肃省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尊重历史,注重实际,简化环节,分类实施。

 1.未办理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手续的历史遗留项目,但符合人防工程异地建设条件的,补办审批手续,缴纳异地建设费;不符合人防工程异地建设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提出补建申请,经批准后可在本单位同期实施的项目限期补建,无法补建的,按历史同期当地的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补缴易地建设费。

 2.已办理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手续的历史遗留项目,但防空地下室未修建、修建面积不足、已建成的工程不符合人防要求和标准规范且无法整改补救,对建设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按照批准应建的面积补建人防工程,无法补建的,按历史同期当地的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补缴易地建设费。

 具体措施:一是关于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征缴类的问题。按照项目建设年代的面积标准、收费标准核算人防易地建设费缴费金额。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减免应以同一时间节点内国家、省市发布的有关人民防空建设政策规定为基本依据。对符合缴费条件的项目,下发催缴通知书,全力督促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对拒不缴费的单位,及时启动行政征收程序,采取提醒、约谈、现场执法等措施,督促其在限定的期限内缴纳费用。对联合征收、行政征收均无效果的项目单位,按时序报法院,依法强制征收。二是关于人防相关行政处罚的问题。以《甘肃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为依据,结合各地区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际,具体实施行政处罚。对1997年7月1日以前的建设项目,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尚未出台,无处罚依据,不进行处罚。

(三)关于未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问题。

 1.对监督机构已出具质量等级证书的历史遗留项目,由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直接出具备案意见。

 2.对监督机构未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的历史遗留项目,由申报主体提供已售部分的质量鉴定报告,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根据质量鉴定报告意见出具备案意见。

 3.对监督机构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后存在擅自加建改建扩建的历史遗留项目,由申报主体提供加建扩建改建后整体工程的质量鉴定报告,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根据质量鉴定报告意见出具备案意见。

 4.相关鉴定工作须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鉴定方法应按照现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并结合建成时国家有关设计、施工等标准进行判定。鉴定结论达到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根据质量鉴定报告意见出具备案意见;鉴定结论未达到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由申报主体委托第三方机构提出整改加固措施并组织实施,整改完成后应重新鉴定,鉴定结论达到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根据整改后的质量鉴定报告意见出具备案意见。

 5.对于国有企业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项目历史遗留项目,由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根据质量监督报告出具备案意见;未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的,由申报主体提供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根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出具备案意见。

(四)其他问题。

 对于历史遗留项目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未解除抵押而对外违规销售的,必须限期还款释放抵押物。抵押物难以释放的,由我局和抵押权人协商,明确置换抵押物和依法收回抵押贷款的方案。抵押权人同意后办理登记。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相关股室、站所要充分认识开展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的重大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履行主体责任,认真细致开展化解工作,努力确保化解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定期部署,确保住建领域化解工作方向明确,责任到人。对解决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汇总研究,拿出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解决。在化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难点问题要及时提请区领导小组研究。

(三)严守政策底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用情用力解决好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严守法律底线,不得将“小产权房”和存在乱占耕地、违反生态管控要求等问题的项目纳入化解范围。遵守廉洁规定,不得以亲疏远近决定解决问题的快慢。

(四)构建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推进“交房即交证工作”,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及时总结经验,建章立制,从源头解决不动产登记难问题。

附件:住建领域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永武  区住建局局长

副组长:王光宏  区住建局副局长曹占伟区住建局副局长

成 员:孙军学  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贺亚东  区人防工作站站长

            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站站长

      杜鹏荣  区人防工作站副站长

      王丽丽  区房产交易中心主任

      李梅英  人防股股股长

      常正军  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股长

      张永亮  物业股股长

      马学斌  住房保障股股长

      张景健  行政审批股股长

      张诚国  区住建局干部

      魏 杰  区住建局干部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住建领域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工作的安排部署及协调推进,对重大问题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制定解决措施。

 二、专责工作小组职责

(一)消防验收(备案)专责工作小组

 组    长:王光宏  区住建局副局长       

 成    员:张诚国  区住建局干部

           魏 杰  区住建局干部

工作职责:负责并指导化解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中消防验收(备案)相关事宜。

(二)人防工程验收专责工作小组

组    长:王光宏  区住建局副局长

成    员:贺亚东  区人防工作站站长

         杜鹏荣  区人防工作站副站长

         李梅英  人防股股股长

工作职责:负责并指导化解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中人防工程验收相关事宜。

(三)竣工验收备案专责工作小组

组    长:王光宏  区住建局副局长

成    员:常正军  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股长

         张景健  行政审批股股长

工作职责:负责并指导化解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相关事宜。

(四)专项维修资金收缴及其他问题专责工作小组

组    长:曹占伟  区住建局副局长

成    员:孙军学  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王丽丽  区房产交易中心主任

         张永亮  物业股股长

         马学斌  住房保障股股长

工作职责:负责并指导化解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中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转移登记合同备案及涉及抵押、查封相关工作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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