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3013912770D/2023-00009 生成日期: 2023-06-14
文       号: 关键字: 住房,租赁,出租,增值税,适用
所属机构: 平川区政府办 发布机构:
住房租赁企业已在市住建局备案,从事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业务,能够享受什么增值税优惠政策?
信息来源:国务院政策问答平台
发布时间:2023-06-14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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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称“24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上述增值税减税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因此,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符合24号公告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出租收入,可以按规定适用上述增值税减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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