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4-00025 | 生成日期: | 2024-04-25 |
文 号: | 关键字: | 国有,交易,销售,号令,企业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国有全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利润分配、减资退出、拆迁补偿或以物抵债等方式取得一定数量房产,该企业处置该批房产时,是否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要求进场交易? | |
信息来源:国务院政策问答平台
发布时间:2024-04-25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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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销售产品的行为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的规范范围,不需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例如: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产、国有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所生产的汽车等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不属于32号令规范的范围,不需要进场交易,按照行业惯例方式进行销售。如果相关物业、交通工具列为固定资产,上述固定资产的转让行为应按照32号令的相关规定履行进场交易程序。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03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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