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4-00018 | 生成日期: | 2024-11-21 |
| 文 号: | 关键字: | 建设,住房,项目,意见,同意 |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 关于征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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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11-21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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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公告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相关要求,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25年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计划的通知》,拟在我市相应行政区域内征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白银市白银区、平川区、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征集类型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 (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 (三)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利用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土地建设; (四)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存量闲置房屋建设; (六)新供应国有用地建设。 重点支持以改建、改造方式筹集,新建项目主要支持土地供应、建设资金等已落实的园区项目。 三、征集所需资料 (一)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书面意见; 4.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的书面意见; 5.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6.项目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 7.申请人如非产权人的,产权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产权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8.项目土地(房屋)如存在抵押等权利限制的,抵押等合同、相关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二)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3.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4.项目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 5.自有闲置土地的企事业单位如有上级主管部门的,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 6.申请人如非产权人的,产权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产权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7.项目土地(房屋)如存在抵押等权利限制的,抵押等合同、相关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三)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3.项目所在地产业园区管委会同意的书面意见; 4.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5.项目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 6.申请人如非产权人的,产权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产权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7.项目土地(房屋)如存在抵押等权利限制的,抵押等合同、相关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四)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 3.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4.项目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 5.申请人如非产权人的,产权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产权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6.项目土地(房屋)如存在抵押等权利限制的,抵押等合同、相关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五)改建类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2.不动产权证书(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3.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4.项目建设(改建、改造)、分配、运营管理方案; 5.申请人如非产权人的,产权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产权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6.项目土地(房屋)如存在抵押等权利限制的,抵押等合同、相关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以上资料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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