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3013912770D/2024-00061 生成日期: 2024-09-05
文       号: 关键字: 建设,单位,项目,生态,环境
所属机构: 平川区政府办 发布机构:
甘肃润川鹏博建材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9-05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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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甘肃润川鹏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朴            

住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黄峤路227号

我局于 2024  9 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平川区水泉镇砂流水卞台北建筑用砂矿项目环评批复中明确要求在加工区设置1条砂石料清洗、筛选、破碎生产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际已建成2条清洗、筛选、破碎生产线,现场堆有试机成品砂石,项目实际投资350万元。该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4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白银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白银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调取的环评文件资料均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事实。

2、2024年9月4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调取的平川区水泉镇砂流水卞台北建筑用砂矿项目建设相关票据证明该建设项目实际投资350万元的事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试生产,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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