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3013912770D/2024-00057 生成日期: 2024-12-03
文       号: 关键字: 单位,建设,环境,局,日
所属机构: 平川区政府办 发布机构:
甘肃铭基圯皞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2-03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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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甘肃铭基圯皞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锋             

住所:白银市平川区兴平街道长征西路上河华尔街B段2号

我局于 2024 95日—9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于2024年5月开始建设,8月建设完成,已建成办公区和生产区。生产区主要设备包括半封闭料库4间,占地面积1800平方米、拌合楼及料罐一套、地仓一座。经查,你单位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9月5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白银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9月6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白银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2024年9月5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单位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以《白银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环(平)罚告〔2024〕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你单位于2024年10月9日收到上述文书,截至2024年10月16日,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应用“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计算,情节:项目建设进程:调试阶段;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56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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