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3013912770D/2024-00039 生成日期: 2023-12-05
文       号: 关键字: 白银市,日,平川,局,规定
所属机构: 平川区政府办 发布机构:
甘肃省白银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2-05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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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白银市平川区潮鹏给排水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电力路街道长征西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卫国

我局于 2023 9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平川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2023年第三季度污水排放连续监测日均值历史数据,显示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均存在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限值现象,累计超标19天。经调查,白银市平川区潮鹏给排水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平川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的运维管理。                  

以上事实,有2023年9月28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甘肃省白银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甘肃省白银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28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调取的《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银市平川区潮鹏给排水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30日,以《甘肃省白银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字〔2023〕4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收到上述文书,截至11月7日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应用“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计算,排污超标状况:超标200%以上/ph≤2或12.5≤ph/林格曼黑度5级;超标因子:3个及以上;持续时间:10天以上不足20天;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拾叁万元整(¥7300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平川分局(地址:平川区兴平南路84号)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广场北路1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平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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