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4-00049 | 生成日期: | 2024-08-28 |
文 号: | 关键字: | 单位,检验,机动车,局,日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白银响泉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8-28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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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白银响泉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思雷 地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电力路街道世纪大道2号院内 我局于 2024 年 6月26日-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2日11点01分,2024年1月3日16点27分、2024年5月31日10点08分和 2024年6月11日18时12分,你单位分别对车号甘DA0639、甘D16A37、甘DA7860、甘DM6521等4台车辆进行了尾气排放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检测全过程视频监控、机油温度数据曲线图显示,你单位在对甘DA0639、甘DA7860和甘DM6521等3台车辆的检测过程中,采样探头未完全插入排气筒,对甘DA0639和甘DA7860 2台车辆检测过程中,机油温度数据均低于80℃,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在对车号甘D16A37车辆检测期间,右侧排气筒中无采样探头插入,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2024年1月3日,你单位分别对车号甘D0C595、甘DCU092、甘D0W191等3台两驱汽油车辆进行了尾气排放检测,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上述3台车辆的检测方法应使用简易工况法,但你单位实际使用双怠速法进行了检测,检测方法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经查,你单位共对上述7台车辆出具了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收取违法所得共计92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26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白银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调取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机油温度数据曲线图证明你单位在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况下,仍出具“合格”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 2、2024年6月28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白银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在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况下,仍出具“合格”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 3、2024年6月26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单位《关于机动车检测收费标准公示》和收费凭证证明你单位对甘D16A377、D0C595等7台车辆累计收取环检费用920元的事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以《白银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环(平)罚告〔2024〕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于2024年7月19日收到上述文书,截至2024年7月29日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应用“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裁量计算器”计算,后果:公私财产损失/违法所得:小于1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贰拾元整(¥92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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