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5-204076 | 生成日期: | 2025-09-30 |
| 文 号: | 关键字: |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 白银新乐雅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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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9-30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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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环(平)罚〔2025〕3号 当事人名称:白银新乐雅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红宇 住 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经济开发区南区 我局于2025年7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原料堆场区域临时设置2个集水池用于清洗石英砂,通过水洗分离工艺去除石英砂颗粒中夹杂的胶泥杂质,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含胶泥水在集水池内进行沉淀分离。2个集水池未采取防渗漏措施,2025年7月11日,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平川分局现场委托白银蓝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原料堆场2个集水池内积水进行了检测,7月12日白银蓝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蓝环委检字〔2025〕第0713号)显示积水中的COD、氨氮、PH、悬浮物等8种污染物因子数据较低。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2025年7月11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白银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白银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2025年7月11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6日以《白银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环(平)罚告〔202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5年8月27日收到上述文书,截至2025年9月4日,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以及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应用“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计算,情节:污染物排放类别:其他废弃物。裁量认定:情节轻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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