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4-00010 | 生成日期: | 2024-11-29 |
文 号: | 关键字: | 用地,项目,建设,预审,审查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政策调整变化情况 | |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局平川分局
发布时间:2024-11-29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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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主要指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单独选扯项目。 主要文件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但近年来用地预审政策有不少新的变化和调整,不断“打补丁”,需要适时出台新的预审管理办法。 一 缩小用地预审范围 2023年6月13日,自然资源部印发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规定:以下情形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1)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 (2)油气类“探采合一”和“探转采”钻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3)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 (4)露天煤矿接续用地; (5)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 二 占用耕地和永农的 三 简化改进 最新规定:2024年2月2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36号)提出:取消重新预审,不再对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总面积超出用地预审总面积达到10%以及范围重合度低于80%的重新预审,建设单位和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对用地变化情况的必要性、合理性作出说明,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审查把关。 2023年5月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3〕69号)提出实施规划选址综合论证,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并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整合现行的规划选址论证、耕地踏勘论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论证、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节地评价等事项为规划选址综合论证,防止重复论证和审查,论证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申报材料。 《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规定:简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调整的情形,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占用的情形以及避让的可能性,补划方案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重点审查是否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 四 合并办理用地预审 五 取消前置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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