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4-00008 | 生成日期: | 2024-01-18 |
文 号: | 关键字: | 用地,使用,单位,自然资源,平川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关于平川抽水蓄能电站勘察平硐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 |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1-18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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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自然资源局平川分局 关于平川抽水蓄能电站勘察平硐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湖南弘湘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平川抽水蓄能电站勘察(平硐)项目临时用地的申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2023年第13次局务会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平川区种田乡北庄村的国有农用地-其他草地0.6051公顷,集体裸土地0.0825公顷,共计0.6876公顷确定给你单位,作为你单位勘查平硐项目建设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即2024年1月8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 二、该临时用地用于勘查平硐项目(驻地、炸药库、弃渣场、平硐施工区)临时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转让,抵押,交换,买卖,租赁或在该临时用地内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三、你单位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个月内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1年内按照已批准的复垦方案完成上述用地复垦并申请通过验收。逾期三个月不实施的,由白银市自然资源局平川分局组织拆除并代为完成复垦,相关费用从缴纳的复垦保证金中扣除。 四、你单位应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该临时用地时,须在接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无条件自行拆迁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临时用地期满后仍要使用土地,需提前三个月办理延期手续。 五、在临时用地有效期内,应自觉接受白银市自然资源局平川分局执法监察大队及所辖自然资源所的监管,按批准的范围使用土地,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其它事项应严格按照《临时用地使用协议》约定执行。 七、使用临时用地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批准手续,未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禁止开工建设。 此复。 附件: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
白银市自然资源局平川分局 2024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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