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4-00019 | 生成日期: | 2024-07-08 |
| 文 号: | 关键字: | 用地,使用,平川,单位,自然资源 |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 关于山东能源“陇电入鲁”配套白银新能源基地平川水泉250MW光伏发电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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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7-08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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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能源“陇电入鲁”配套白银新能源基地平川水泉250MW光伏发电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山东能源集团平川盛鲁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山东能源“陇电入鲁”配套白银新能源基地平川水泉250MW光伏发电项目临时用地的申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局会议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平川区水泉镇野麻村的国有未利用地-裸岩石砾地0.4271公顷,确定给你单位,作为你单位项目办公生活区、临时道路使用,以上临时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转让、买卖、抵押、交换、租赁或在该临时用地内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即2024年6月25日起至2026年6月24日止。 二、你单位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个月内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1年内按照已批准的复垦方案完成上述用地复垦并申请通过验收。逾期三个月不实施的,由白银市自然资源局平川分局组织拆除并代为完成复垦,相关费用从缴纳的复垦保证金中扣除。 三、你单位应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该临时用地时,须在接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无条件自行拆迁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临时用地期满后仍要使用土地,需提前三个月办理延期手续。 四、在临时用地有效期内,应自觉接受白银市自然资源局平川分局执法监察大队及所辖自然资源所的监管,按批准的范围使用土地,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其它事项应严格按照《临时用地使用协议》约定执行。 六、使用临时用地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批准手续,未取得相关批准手续前禁止开工用地建设。 此复。 附件: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
白银市自然资源局平川分局 2024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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