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3013912770D/2025-201559 生成日期: 202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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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机构: 平川区政府办 发布机构:
平川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政策解答(一)
信息来源:平川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5-07-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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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土地延包过程中,谁可以作为承包方进行延包土地?

答:本次土地延包继续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延包,承包方必须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 如何查询自己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答:村民可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自行查询是否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体如下:

线上查询:2025年7月底前,可通过微信搜索“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小程序,选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查询”,输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和验证码后进行实名认证,认证通过后即可查询。8月初起,该功能将迁移至“农业农村部政务通”微信小程序,届时可进入“三资监管”模块查询。

线下查询:可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前往村委会,向相关工作人员说明查询目的,申请查阅成员名单以确认身份。也可前往区农业农村局农经站,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请求查询。此外,还可通过查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的股权证等证件证明身份,或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期张贴的分红明细表来确认。

3. 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户籍条件: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常情况下,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是重要标志,但若因某些原因户籍迁出,但曾经具有该户籍,也可能符合条件。 权利义务条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要求成员需履行集体义务,如参与集体劳动、遵守组织章程等,同时享有集体权益,如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生活保障条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即使成员主要收入来源不是集体土地,如外出务工,但当失去其他生活来源时,仍依赖集体土地等财产保障基本生活,也符合此条件。

此外,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生育、扶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一般应当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体认定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依法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制作成员名册。

4. 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履行那些程序?

答: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因生育、结婚、收养或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无需额外复杂程序。但对于其他情况,一般需履行以下程序:

提交申请:由申请人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婚姻迁入需提供结婚证,收养子女需提供收养证等。组织调查:若对申请人资格存在异议,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授权的核查工作小组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成员条件,如是否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与集体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等。会议表决: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确认。公示结果:表决通过后,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若公示期间无异议,方可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上报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制作或变更成员名册。

5.在延包工作中,承包方应该准备那些资料,清楚那些事项?

答:准备资料:一是承包方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三是清楚承包地的现状信息,包括面积、位置、四至界限、用途等,如有漏登,误登的提前告知。四是清楚土地利用现状、作物种植情况及土地改良等情况。五是清楚土地承包纠纷,需提供相关调解或裁决文件。掌握情况:

一是人员变化通常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处理人员变化问题,具体如下 :新增人口: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开荒地,以及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应当优先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此外,也可通过民主协商,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在个别农户间作适当调整。减少人口:若因死亡等原因导致家庭成员减少,其承包地仍由该户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发包方不收回。若整户消亡,承包地一般由发包方依法收回,另行发包。对于全家移居国(境)外并取得他国国籍的,不享有延包资格,其承包地由集体收回。特殊群体:对于外嫁女,若户籍未迁出,在嫁出地落实延包承包权益;若已迁出,在嫁入地未取得承包权的,嫁出地保留延包承包权。离异妇女回娘家居住生活的,可通过集体未发包土地解决或在原家庭分割来落实承包权。入赘婿等特殊群体的土地承包权益也应依法维护,避免“两头空”“两头占”。对于进城落户的农民,未按规定退出承包土地的,应当进行延包登记。

二是土地变化情况,土地延包遵循“两不变、一稳定”原则,即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保持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久不变,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 。在此原则下,土地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

总体承包地稳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延包的起点以各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开始计算,承包期还是三十年。已颁发的土地承包权利证书,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特殊情况适当调整:对于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可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个别农户间做适当调整,但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如安徽在二轮延包工作中,把集体机动地、依法收回土地、开荒地等优先分配给净增人口。

土地征收相关变化:若土地被一次性征收并办理征地手续,不再进行延包。如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杨楼村等,对被以租代征形式占用的耕地,仍按照原有承包关系进行延包;被一次性征收并办理征地手续的耕地不再进行延包。

确权确股不确地延包:对于此前已采用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确权的土地,延包时可以继续以这种方式进行。对于已经确地到户的,延包时原则上不搞确股,继续坚持以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为基础,将土地延包到户。但对于确需实行确股的,需严格按照规定情形,审慎使用,严控范围,严格报批。

三是矛盾纠纷等特殊情况,土地延包过程中,常出现土地权属争议、人口变动引发的权益纠纷等矛盾纠纷及特殊情况,具体如下:

土地权属争议 :部分地块因年代久远,边界模糊不清,难以界定,或者承包合同丢失,无从查证,导致权属争议。人口变动纠纷 :婚嫁、落户、消亡等人口变动情况,会引发承包权调整争议。如外嫁女权益问题,需遵循“不能两头空、也不能两头占”原则,落实其承包权。此外,新增人口可能存在“无地可种”的诉求,而整户消亡则涉及土地处置问题,这些都是矛盾多发点。土地征收相关纠纷 :土地征收会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若补偿不到位或后续分配不合理,易引发纠纷。特殊群体权益保障问题 :出嫁、离婚、丧偶妇女和赘婿等特殊群体,其土地承包权益易受影响。需充分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健全跨区域协调解决工作机制,避免“两头空”、防止“两头占”,通常提倡在现居住生活地享受相应的土地承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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