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5-201010 | 生成日期: | 2025-07-04 |
| 文 号: | 关键字: |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 白银市平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划定和公布平川区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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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7-04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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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平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划定和公布平川区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广大市民、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燃气管道安全专项治理,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将平川区管道燃气设施保护范围事宜公告如下: 一、区域划定 (一)安全保护范围: 1.低压(P≤0.01MPa,下同)、中压(0.01MPa 2.次高压(0.4MPa 3.高压(1.6MPa (二)安全控制范围: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0.5-5.0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1.5-15.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5.0-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注意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构建、安装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在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在燃气管道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燃气管道的安全。 三、禁止事项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1)建设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5)倾倒渣土、堆放重物;(6)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2.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1)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警示标志;(2)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3)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4)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四、法律责任 1.在燃气设施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燃气设施安全活动,以及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十一条之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燃气设施保护、控制范围内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燃气设施保护的其他要求 (一)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或在埋地低压、中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0.5-5米范围内;埋地次高压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为管壁外缘两侧1.5-15米范围内;埋地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50米范围内等区域从事打桩、建设建(构)筑物、深基坑开挖等易造成地面明显沉降或明显震动行为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告知燃气设施所有者、燃气经营企业,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二)建设工程施工损坏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燃气设施所有者、燃气经营企业,并按照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避免扩大损失。 (三)如果燃气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受损或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公安、消防、应急、住建等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燃气事故的扩大;严禁瞒报或隐瞒、覆盖损坏的燃气设施。 (四)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在燃气设施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特此通告。 白银市平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14日 责编:曾成铎 编审:雷玉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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