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4-00018 | 生成日期: | 2024-08-20 |
文 号: | 关键字: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域旅游发展补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8-20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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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全域旅游发展补贴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旅游产业发展大会精神,进一步提升旅游品牌形象,激发旅游内生活力,增强旅游发展动力,大力培育旅游客源市场,壮大旅游实体经济,调动各类社会资本在我市投资发展旅游业的积极性,拓展旅游新市场,全力推动全市旅游业由“景点旅游”向“全域旅游”发展转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奖励补贴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补贴范围为在本市注册、依法缴税并纳入白银市旅游行业管理范围内的A级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含分公司)、旅游车队、旅游商店、自驾车营地、农家乐、民宿、家庭旅馆(客栈)等旅游企事业单位;白银市外组团来银旅行社(简称“市外组团社”);其他旅游相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三章 扶持奖励补贴项目和标准 第三条 旅行社组团入银旅游奖补贴。对在旅游旺季期间,组织或接待国内(白银市除外)游客16人以上团队来我市旅游饭店住宿至少1晚并且游览2处及以上A级景区(景点),或游览1处及以上A级景区且游客在我市旅游饭店至少住宿2晚的,按每人次10元给予补贴奖励。对在旅游旺季期间,组织或接待境外游客5人以上团队来我市旅游饭店住宿至少1晚并且游览2处及以上A级景区(景点),或游览1处及以上A级景区且游客在我市旅游饭店至少住宿2晚的,按每人次30元给予补贴奖励。 全年累计组团接待国内(不含白银市)人数累计达到2000人次以上的市内外旅行社,累计接待境外游客200人次以上的市内外旅行社,按照组团人数从高往低分别取前五名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依次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同时,经审核认定,对完成目标责任书的本市旅行社,当年接待国内(不含白银市)外人数累计超过3000人次的,奖励黄河石林门票100张,每增加1000人,奖励黄河石林门票100张。 第四条 自驾车入银旅游奖励补贴。对在旅游旺季期间,市内外旅行社组织同一客源城市的自驾游车队,一次性组织车辆20台以上,且人数不少于50人,在我市旅游饭店住宿至少一晚并且游览2处及以上A级景区(点),或游览1处及以上A级景区且游客在我市旅游饭店至少住宿2晚的,按每车次100元给予补贴奖励。 第五条 淡季入银旅游奖励补贴。鼓励支持旅行社积极组织游客淡季来银旅游,凡符合第二条、第三条来银游览景区(景点)和达到旅游住宿时限条件的,奖励补贴标准每人次在上述补贴奖励的基础上上浮30%。 第六条 景区门票优惠奖励。全市旅游收费景区都要制定门票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旅行社组团或个人自驾车来银旅游。 第七条 鼓励支持旅行社包机或包专列来银旅游,凡满足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内容,且一次性组织国内人数(不含白银市)达到120人以上,境外人数达到50人以上的,凭有效票据每人次在上述补贴奖励的基础上再上浮20%。 第八条 旅游资源规模和品牌提升奖励补贴。 A级景区品牌创建。对首次评定为国家AAA、AAAA、AAAAA级的景区,经认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以内的奖励;对经过一定经营年限后评定晋级的,按照标准补发差额。 旅游饭店品牌创建。对首次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和绿色饭店的,经认定,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以内的奖励;对经过一定经营年限后评定晋级的,按照标准补发差额。 旅游资源品牌提升。经市旅游主管部门推荐,对当年进入全国100强和全省10强的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商品商店(名品馆)、专业旅游管理机构(总部在我市)、旅游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国家级5万元和省级3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旅游业态品牌创建和提升奖励补贴。对首次评定为省级及以上红色旅游经典景区、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研学旅游目的地和示范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和工业遗产旅游基地、生态旅游示范区的景区(景点),经认定,分别一次性给予国家级5万元和省级3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扶持发展乡村旅游奖励补贴。 鼓励支持乡村旅游品牌创建。鼓励支持各县区大力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生态旅游示范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等品牌创建;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争创全国及省市乡村旅游示范镇、示范村;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人打造乡村旅游品牌。经认定,对当年评定为省级及以上全域旅游示范区、生态旅游示范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一次性分别按照国家级10万元和省级5万元给予奖励;对当年评定为全国及省级乡村旅游示范镇、示范村,一次性分别按照国家级3万元、省级2万元给予奖励;对当年入选全省十大田园综合体、十大乡村旅游度假区、十大乡村民俗节会,百个最美乡村村镇、百家旅游专业合作社、百家精品民宿的企业和单位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鼓励开办精品农家乐。对乡村农家乐评星定级,以奖代补,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利用农宅发展农家乐,拓展乡村旅游度假休闲空间。对当年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精品农家乐,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5千元的奖励补贴;对经过一定经营年限后评定晋级的,按照标准补发差额。 扶持发展民宿。鼓励企业或个人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房、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开办精品民宿。对首次评定为金牌民宿、银牌民宿和铜牌民宿的民宿,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补贴;对经过一定经营年限后评定晋级的,按照标准补发差额。 扶持发展家庭旅馆(客栈)。鼓励企业或个人通过改造、建设、租赁等方式开办特色家庭旅馆(客栈),为游客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多元住宿服务。对首次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家庭旅馆(客栈),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补贴;对经过一定经营年限后评定晋级的,按照标准补发差额。 第十一条 扶持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奖励补贴。 鼓励企业培养或引进高等级旅游管理或技术人才。经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推荐,在全省旅游行业服务技能大赛中获金、银、铜奖,一次性分别给予3千元、2千元、1千元的奖励;经省旅发委推荐在全国旅游行业技能大赛中获金、银、铜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千元、3千元、2千元的奖励。 经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推荐,参与或评选出的旅游形象大使、旅游商品创新设计人、酒店餐饮标准化管理人员、优秀导游、优秀讲解员等人员,按照实际贡献分别给予国家级1万元和省级5千元的相应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旅游企业和个人研发旅游商品。对当年新研发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商标使用权的旅游商品,给予1万元奖励补贴。 第十三条 鼓励旅游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全市文化旅游商品创意与开发,对当年新开发且市场前景广的文创旅游商品,经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给予1万元奖励;经市旅游主管部门推荐,对当年获得国家级文创旅游商品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补贴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文创旅游商品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5千元、3千元的补贴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扶持建设旅游商品店或商品展示中心。对当年在市内旅游景区(景点)新建旅游商品店面积50㎡以上,且销售或展示我市特色旅游商品的旅游商品店或展示中心,经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核定,一次性给予补贴3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积极外出参展推广。经市旅游主管部门推荐,对当年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本市旅游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补贴;对当年获得省级旅游商品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本市旅游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5千元、3千元的补贴。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参与市场推广。经市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对参加国家级和省级旅游交易会、旅游博览会、旅游投资洽谈会、旅游商品博览会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区域性旅游展会的本地企业,根据路程和参展时间等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贴。 第四章 申报材料及要求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 1.申报奖励补贴的,须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白银市旅游奖励补贴申请表》。 2.申报奖励补贴的旅行社,须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旅游团队出团计划书、出团合同、团队人员名单、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填写《白银市旅游团队接待确认单》;营业执照复印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3.申报旅游专列补贴的旅行社,须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旅游团队出团计划书、出团合同、团队人员名单、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填写《白银市旅游团队接待确认单》;营业执照复印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同时提供与铁路部门签订的合同或团队车票复印件。申报旅游包(乘)机补贴政策的旅行社,应当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旅游团队出团计划书、旅游团队人员名单、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填写《白银市旅游团队接待确认单》;营业执照复印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包机合同或团队旅客机票复印件。 4.申报自驾游车队补贴的旅行社,须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提供旅游团队出团计划书、出团合同、旅游团队人员名单、身份证(驾照)复印件和车牌号;填写《白银市旅游团队接待确认单》;营业执照复印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新评定或晋级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游示范村、星级农家乐、民宿、家庭旅馆(客栈)、旅游示范基地以及旅游商品获奖等补贴申报,在填报《白银市旅游奖励补贴申请表》的同时,须提供国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发的文件、证书等资料。 6.凡个人享受本办法涉及的奖补政策的,填报《白银市旅游奖励补贴个人申请表》,并提供国家、省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证书等资料。 7.享受本办法中涉及其它奖补政策的,按相关文件要求由市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后申报。 8.凡享受本办法奖补政策并符合国家、省级叠加奖励条件的,由市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争取。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申报表格从白银旅游政务网下载填报。施行一月一报,按季度结算。每月最后一周申报。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扶持奖励补贴资金从全市旅游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旅游饭店是指白银市域范围内的星级酒店、星级农家乐、精品民宿、家庭旅馆(客栈)、大型户外露营地(驿站)以及旅游主管部门推荐待评的其它酒店和新型旅游业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旅游旺季时间是指每年4月1日—10月31日,旅游淡季时间是指年度11月1日—次年3月31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境外游客不含在我国长期居住留学的留学生和持有1年以上长期签证的外国居民。 第二十三条 对新型旅游业态或对旅游业转型升级、品质提升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进行扶持。已采取“一事一议”办法扶持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奖补资格: 1.经查实,由于企业行为造成群众投诉至旅游主管部门,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2.当年因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安全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非法生产、偷漏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 3.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4.年度内受到警告、限期整改、摘牌等处理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条款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6.存在其他取消奖补资格情况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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