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3013912770D/2021-172852 生成日期: 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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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机构: 平川区政府办 发布机构: 平川区政府办
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关于开展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8-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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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交通环境,确保机动车停放“一难两乱”问题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市貌的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平川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即日起在城区范围内开展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放专项整治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内停放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在统一施划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做到进点停放、有序停放、同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二、严禁占用盲道、城市公共区域或在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以外区域随意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影响街区正常交通秩序。
三、严禁在长征东路、长征西路(含乐雅路)、兴平南路、兴平北路、平塘路、电力路、向阳路、世纪大道等城市主干道违法停放机动车、电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
四、严禁机关、医院、学校、建筑工地、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办事人员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门前人行道或公共区域随意停放,应停放到本单位院内或相应的停放点。
五、沿街单位、门店要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保证门前道路畅通、秩序井然,对在责任区内违法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并引导进点停放、规范停放。
六、在城区主次干道、人行道、背街小巷和其他公共区域长期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车主请自觉挪走车辆、腾让车位。对未及时挪移的车辆,相关部门将按照无主车辆依法予以暂扣、拖离。
七、城区内单位、企业、个人擅自占用门前公共资源,设置、圈占停车泊位的,请相关行为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设置的地桩、地锁、铁链、收费道闸,逾期未拆除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除。
八、未悬挂号牌上路行驶或停放的车辆,一律依法暂扣。
九、从即日起,对违反以上规定,违法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辆的行为人将依法处罚,并对违法停放的车辆依法进行暂扣、拖离。
十、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做到文明驾驶、规范停车,共同创造有序、畅通、文明的城市交通环境。
十一、在整治过程中,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
                                              202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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