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2-172852 | 生成日期: | 2022-08-09 |
文 号: | 关键字: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关于不主动报备谎报瞒报疫情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第18号) | |
发布时间:2022-08-09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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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疫情蔓延扩散,及时快速切断疫情传播链条,依法从快从重处理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主动报备、谎报瞒报疫情,不落实或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二、不执行防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犯罪事实、情节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不主动及时如实报备。有疫情地区旅居史人员,个人不主动报备,谎报、瞒报、漏报、迟报旅居史和健康状况等信息。 2.不配合落实居家管控。居家隔离或健康监测期间不配合、不如实、不及时上报健康信息,未按规定要求随意外出,自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到人员密集场所。 3.不主动落实主体责任。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商户门店、餐饮饭店、娱乐场所、农贸市场、影剧院等人员相对密集的公共场所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履行登记、排查、上报、测温、验码、消杀等防控措施,瞒报、漏报疫情地区来我区人员。 4.不配合防控措施。疫情防控期间,不积极配合验码、测温、戴口罩、一米线等防控措施,不听从劝阻、提示等。 5.不配合防疫调查。不主动配合公安和疾控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居民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非必要不外出。确需外出的,要主动关注外出地区是否发生疫情,主动了解中高风险区划定情况和防疫知识,合理规划行程,避免前往疫情地区。来(返)平人员要主动报备,各单位要主动排查上报人员信息,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全社会要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 白银市平川区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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