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3013912770D/2025-202993 生成日期: 2025-09-03
文       号: 关键字: 土地,承包,农牧,农垦,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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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发包政策解读重点内容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9-03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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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发包政策解读重点内容

土地是农垦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垦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土地承包更是落实国家战略、保障职工权益的重点工作。一直以来,土地承包工作都是北大荒集团各级、广大职工群众、第三方监督机构、社会各界重点关注的事项。进入新时期,面对国际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国际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种植户经营土地收益未实现预期,给土地发包工作带来多项难点问题和不可预见的问题。

为全面提升土地发包政策透明度与农户知晓率,从源头减少误解和纠纷,营造和谐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环境,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农(牧)场利益和广大农户的合法权益,结合信访、审计发现问题,形成土地发包政策解读重点事项。

一、北大荒集团历史沿革及对国有农场土地管理的权利?

黑龙江农垦创建于1947年,1997年更名为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8年12月14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发文明确集团出资人事项,同意黑龙江省农垦总局转制为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12月16日,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挂牌成立。2020年1月17日,财政部批复《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公司制改制方案和改制后公司章程》;5月7日,完成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工商变更登记;7月6日,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挂牌成立,为财政部独资企业,注册资本236亿元;9月18日,财政部将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列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由财政部直接管理,至此北大荒集团完成改制,并依法行使农(牧)场耕地管理权利。

农垦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国有农(牧)场等农垦企业,国有农(牧)场对权属内的国有土地资源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依法依规加强土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引用北大荒发〔2020〕12号文件第八条)

二、农垦土地性质与农村土地性质有何区别?

农垦土地性质与地方农村土地性质不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民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而国有农(牧)场的土地是国家划拨的国有土地,国有农(牧)场拥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农(牧)场是以土地等资源性资产为基本生产资料的农业企业。农垦土地承包租赁管理不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

(一)从权属上看,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农民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属于用益物权。农垦土地是国有土地,属于国家划拨用地,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国有农(牧)场等农垦企业;农工与农(牧)场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后,在承包租赁期限内享有承包租赁经营权。

(二)从合同性质上看,农民获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物权证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调整;农垦土地与承包租赁者之间是债权合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调整。

(三)从合同内容上看,农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制定;农垦土地承包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遵循权利、义务和责任一致的原则制定。

(四)从权利性质上看,农民对农村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具有物权的权能,属于用益物权,在承包期限具有对世权;农工承包租赁农垦土地,具有相对请求权,只在合同期限、范围内生效。

(引用黑垦局政法发〔2019〕4号文件第一条)

三、谁是生产经营主体?

农垦土地实行以家庭承包租赁、兴办家庭农场为主要形式的土地经营制度。家庭农场是指农业从业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租赁农垦土地,接受农(牧)场统一管理,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家庭农场是双层经营的生产经营主体,具体可细分为家庭农场、家庭林场、家庭牧场、家庭渔场等。

(引用北大荒发〔2020〕12号文件第十条)

四、农垦土地配置方式是什么?

农垦土地承包租赁经营实行“两田制”,将农(牧)场的耕地按功能设置“基本田”和“规模田”;允许在此基础上设置“机动地”。对“基本田”“规模田”和“机动地”按不同方式发包,实行不同的承包价格。

(引用北大荒发〔2020〕12号文件第十一条)

五、什么是基本田,分配对象是谁?

“基本田”为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田,以管理区为单位分配不设管理区的,以农(牧)场为单位分配。分配对象为具有农(牧)

场户籍(2019 年 3 月 31 日之前)或在岗农业职工身份,且在劳动年龄范围内、实际参加本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业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农业从业人员的实际在本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配偶、成年子女,复转军人,大专院校毕业生),以及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上述农业从业人员的在校就读子女、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限或取得退休收入的人员、已在农村分配土地的落户农民,不参加基本田分配。各分、子公司(原管理局)已经出台的土地经营相关政策、各农(牧)场职代会通过并实施的土地经营政策中,明确外来落户人员不享受农垦土地承包租赁经营政策等相关规定的,继续沿用。“基本田”收费标准依据农(牧)场应为职工承担的五项社会保险及农业保险企业缴纳部分确定。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也可以采取货币化补贴方式落实“基本田”政策,货币化补贴标准执行各农(牧)场现行政策,也可按照本场耕地亩均与基本田承包费标准的差额确定。

(引用北大荒发〔2020〕12号文件第十一条)

六、什么是“规模田”,哪些人可以承包?

“规模田”为规模化经营田,旨在发挥土地资源和农机装备优势,推进土地规模经营。“规模田”主要种植大宗粮食作物按照市场资源配置原则承包租赁。享受基本田政策的农业从业人员和连续承包“规模田”的农业从业人员有权申请承包本场“规模田”。“规模田”以管理区或农(牧)场为单位进行发包。合理确定“规模田”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应参考近 3 年农(牧)场土地承包费收入与承包户经营收益,也可根据承包租赁规模设定阶梯收费标准,收费标准需经分、子公司前置审核,经农(牧)场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引用北大荒发〔2020〕12号文件第十一条)

七、什么是机动地,哪些人可以承包?

“机动地”是以管理区或农(牧)场为单位,通过竞争方式发包的市场田。“机动地”实施市场竞价收费或阶梯定价收费,使土地向懂经营善管理的种地能手倾斜,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机动地”面积原则上执行农(牧)场目前施行的政策。按照市场配置资源原则竞价发包,在同等条件下,按照先管理区内、后管理区外,先场内、后场外的顺序发包。

(引用北大荒发〔2020〕12号文件第十一条)

八、土地是否可以转包转租?

(一)承包租赁“基本田”的人员经发包方同意,可以进行土地转包转租、互换。已经签订承包合同、因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或其他原因确不能实际经营农垦土地的,应将土地交还农(牧)场重新发包。

(二)“基本田”承包租赁人在承包期内不能实际种植农垦土地,应向发包方提出转包转租申请。农(牧)场引导当事人双方签订转包转租合同,并办理司法公证手续。合同条款必须约定各项国家惠农政策和农业保险理赔的受益人。转包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承包人剩余承包土地期限。农(牧)场应妥善保管转包转租合同及有关资料,调解双方矛盾。

(三)“基本田”转包转租价格和方式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收益归承包租赁人所有。受让人应完全接受并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接受农(牧)场各项管理和服务。受让人没有下一年度优先申请承包租赁土地的权利。

(四)“基本田”转包转租原则上应在本农(牧)场内进行,在同等条件下,本管理区成员享有优先权。

(五)在本场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业从业人员所承包租赁的“规模田”,可以转包转租到本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公司制等经济组织。因本人原因离开农(牧)场确不能经营已经承包租赁的“规模田”的,应向发包方提出转包转租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年仍不能实际经营农垦土地的,取消其承包租赁“规模田”的资格。

(六)同一旱田地块内的承包人,可采取代耕代种、委托经营等方式,签订《代耕协议》《委托经营协议》,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

(七)土地转包转租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接受农(牧)场调解。调解不成,应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引用北大荒发〔2020〕12号文件第十四条)

九、农(牧)场土地是否可以录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管理系统,向承包方颁发《农村承包经营权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垦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归农(牧)场,国家登记机构向农(牧)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引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56号)和北大荒发〔2020〕1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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