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4-00037 | 生成日期: | 2024-09-26 |
文 号: | 关键字: | 医疗,保,参,居民,医保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社会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 |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9-26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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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医保局、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4〕54号),现就做好2024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参保缴费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覆盖除职
民可持居住证参保,在校大学生可凭学籍在学校所在地参保。 二、稳定年度筹资标准 为适应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形势,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2024年继续提高居民医保整体筹资标准。 (一)财政补助标准。2024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为每人每年67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36元,省市县财政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 018〕218号)和《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136号)明确的标准分担(见附表1)。对于居民持居住证或大学生按学籍参加居民医保的,市、县(区)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实行补助。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 (二)个人缴费标准。2024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增幅适 当降低,提高20元,为每人每年400元。 (三)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筹资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82号)规定的每人每年115元标准实施,居民个人无需另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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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资助参保政策。医疗救助资助参保的对象范围、标准及方式全省统一,分别按照《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的通知》(甘医保发〔2023〕5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资助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4〕37号)规定执行,资助对象个人只需缴纳差额部分(见附表2).已明确由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以及其他渠道资助参保的人员,各县(区)医保、财政部门要统筹做好资助政策衔接,避免重复资助。 四、提升待遇保障水平 (一)稳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巩固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倾斜支付。持续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推进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缴参保职工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以及支付已参保近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增强大病保险精准保障能力。严格落实全省城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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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将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四)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各县(区)要 持续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工作,确保两类人员参保率不低于99%。常态化开展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重点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监测,精准排查返贫致贫风 险。着力稳定巩固农村低收入人口待遇水平,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落实二次倾斜救助。强化部门间工作协同,联动 实施综合帮扶,积极引导公益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帮 助化解低收入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五)推动制度政策规范统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对标国家和全省统一标准,严格执行待遇政策调整审核备案制度,促进全市医保制度、政策等规范统一,为推进省级统筹夯实工作基础。对已调整优化的政策要定期开展运行监测,确保医保基金运行安全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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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参保缴费期限。2024年全市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4年9月12日至12月25日;补充参保缴费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月28日。 (二)统一待遇享受期限和待遇等待期限。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待遇享受期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补充参保缴费期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按规定设置参保后三个月(90日)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结束后可正常享受医保待遇。除特殊参保人群外,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充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无法享受本参保年度医保待遇。自本参保年度起,对未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规定设置居民医保参保后三个月(90日)待遇等待期,每多断保1年,待遇等待期延长1 个月(30日).(三)统一特殊参保人群范围。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家属、新生儿、符合条件的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当年新认定的低收入困难群众(含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防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等不受缴费期限制,按规定参保缴费后不设置待遇等待期。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 院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部署要求,在政府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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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工作责任,共同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基层动员、单位履责、个人尽责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二)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各县(区)医疗保障、财政、税 务部门要围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政策机制主要内容、参保缴费办理流程等依职能做好政策解读,对照2024年度居民医 保参保缴费工作任务和新的政策内容,有针对性地加强政策培训 和业务指导,全面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确保政策 执行不折不扣。要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要求,切实打通 服务堵点、克服难点、消除盲点,努力实现高效办、集成办、便 捷办。 (三)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要广泛发动政府部门、 企事业单位、村社组织以及定点医药机构开展宣传动员,让群众充分了解基本医保在抵御疾病风险、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方面的积极作用,着力推动居民医保参保激励约束机制深入人心,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理念,引导群众增强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意识和主动参保意识,为构建权责对等、公平公正、共建共享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格局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区)工作中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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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补助标准 2.低收入困难群众资助参保标准
财 白银市医疗保障局 白银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白银市税务局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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