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3013912770D/2024-00028 生成日期: 2024-01-16
文       号: 关键字: 发放,津贴,高龄,老年人,工作
所属机构: 平川区政府办 发布机构:
社会保障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1-16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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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放政策

(一)发放对象。具有甘肃省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指导标准。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25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

(三)实施时间。2024年1月起,以此文件为准,全面落实甘肃省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普惠制度。

二、资金安排

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根据标准按月发放。高龄津贴所需资金具体安排为:9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础标准资金由省级财政列支;90周岁以下老年人所需发放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列支。

三、发放形式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养老服务要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的相关要求,推动高龄津贴政策落实落细、全面普惠、精准发放,分层次、分类别开展高龄津贴发放工作。

(一)参保老年人发放流程。对于参保老年人,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采取"不见面审批"方式发放高龄津贴。省人社厅每年12月底前提供次年满80周岁以上参保老年人相关数据,由省民政厅分发至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及时将数据分发至所辖县级民政部门,并与同级人社部门、公安部门再次核准后,实施发放工作。

(二)未参保老年人发放流程。对于未参保老年人,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摸排工作,按照"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的程序进行办理,进一步简化流程,帮助老年人填报信息、比对数据,依托"甘快办"平台建立在线申领渠道,落实便民服务要求。

(三)变更处理。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在省内跨县级行政区域户籍迁移的,应在30日内主动到新的居住地村(居)委会进行变更申请。户籍迁出的当月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次月起的津贴由迁入地发放。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长期居住外地的,应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员会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方式。

(四)发放时间。委托代发银行将资金直接发到高龄老人银行账户,并在发放清单明细中统一备注"甘肃省 XX 市 XX 县 X 年 X 月高龄津贴",每月10日前完成发放工作。

(五)停止发放。对已享受高龄津贴的对象,在核查中超过1个月仍然无法取得联系,可暂停发放,待取得联系并核实确认后再予以补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1.高龄老年人死亡的;

2.高龄老年人户籍迁出户籍所在地的;

3.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经核实,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因死亡或户籍迁移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资金多发且银行余额足够的,发放部门委托资金代发银行予以在线追缴退回。如未能足额及时扣缴退回的,通过其他渠道予以追缴退回。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民政部门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牵头部门,做好资金预算、部门协调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足额、及时享受到高龄津贴。财政部门做好高龄津贴的经费安排工作。公安部门做好80周岁以上甘肃户籍老年人数据核验工作。人社部门配合提供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领取人员等相关数据信息。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高龄津贴的发放渠道,认真开展高龄老年人津贴的资格认定和发放工作。

(二)加强数据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定期与同级人社、公安等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夯实数据基础,动态更新数据,确保基础数据准确。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基础数据库,按照数据比对反馈情况,及时调整发放对象和津贴标准,对存疑数据要及时核查纠正,确保进出合理有序,不漏发、不多发。

(三)强化监督检查。省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各地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督导检查,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市级民政部门要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协助所辖县(市、区)解决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监管,确保发放工作平稳有序。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发放工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完善基础数据和档案管理,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同时,对于存在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意见答复,确保工作精准高效实施。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民政部门要通过媒体、宣传册、社区微信群、基层党支部等方式,广泛准确宣传高龄津贴政策,提高政策知晓率,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有高龄津贴。


毛卜拉村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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