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3013912770D/2022-172853 生成日期: 202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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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机构: 平川区政府办 发布机构:
共和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信息来源:共和镇
发布时间:2022-09-14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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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最大程度降低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白银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白银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白银市平川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白银市平川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共和镇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一、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科学严谨,依法处置的原则。

二、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按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四级。

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我省及周边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应急预案体系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镇政府制定并实施。

(2) 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由镇政府制定、批准,经区食安办备案后实施。

(3) 各村(社区)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镇应急管理所和镇市场监管所备案后实施。

(4) 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 举办重大节庆,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公众性聚集活动涉及群体聚餐的,主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辖镇政府及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备案。

(6)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四、领导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共和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南文勋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镇食安委主任 

副组长:周玉东   镇政府副镇长                                                          

常  锋   镇食安委办公室主任、镇市场监管所长   

张廷毅   镇应急服务中心主任

刘增辉   镇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           

成员由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镇政府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需要,报请镇党委镇政府同意,按照镇党委镇政府统一部署安排。

1.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上报事故的重要信息;统筹安排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市场监管所办公,办公室主任由镇市场监管所所长(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镇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兼任。主要职责:

(1) 负责贯彻落实镇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 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3) 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 负责提出启动和终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建议;

(5) 向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 向镇党委、镇政府、镇应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7) 组织信息上报。

3.各村、社区机构

各村、社区成立本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救援队伍,其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4.成员单位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处置需要,镇应急领导小组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在镇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镇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镇市场监管所:负责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工作综合协调机制,上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导应急处置,配合全镇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市场监管,牵头相关部门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调查处理等工作;配合区市场监管局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经营主体资质的检查以及依法查处食品商标侵权、假冒、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协调相关部门判定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应急响应级别,为镇政府决策提供依据;配合、协调食品检验检测、宣传教育、信息报告。

镇纪委: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镇党政综合办:负责上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准确报道食品安全事故工作动态;协调做好互联网舆情的监测分析;负责接访和办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

镇财政所:负责安排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经费和应急物资储备所需资金,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监测、应急处置及应急队伍体系建设运行经费,加强资金监管。

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协调食品安全事故中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及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等的调查、检测检验、信息报告和处理等工作。

镇公共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共和中学、镇教管中心:负责组织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就餐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报告及应急处理等工作。

镇派出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进行救治秩序、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的维护,并对涉嫌刑事犯罪活动进行侦查。

镇交管站:负责做好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运输保障。

镇卫生院:负责协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相关信息收集和报告等工作,协助做好实验室检测;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援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和演练;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众卫生防护工作,进行健康教育;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报告。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做好相关工作。

事发地的村、社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镇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工作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领导小组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 事故调查组:镇市场监管所、镇卫生院、镇派出所、镇农业中心、镇纪委监委及相关部门配合上级部门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派出所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镇纪委监委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

(2) 危害控制组:镇市场监管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会同镇农业中心、镇卫生院、镇应急所、派出所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监督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控制流通渠道,对涉事食品相关产品进行召回、下架、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 医疗救治组:由镇卫生院牵头负责,交管等部门配合,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 经费保障组:由镇财政所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经费。

(5) 检测分析组:由镇市场监管所上报区市场监管局,协调相关单位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

(6) 维护稳定组:由镇派出所牵头,镇党政综合办公室等部门配合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7) 新闻宣传组:由镇党政综合办公室牵头,组织事故处置上报、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8) 专家组:镇市场监管所、镇纪委、区卫生院、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镇派出所、镇应急所等部门协调,根据需要和实际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快速检测、形势分析、技术支撑,并根据检测分析结果,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五、预警及信息报告

各村、社区,相关各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建立健全监测、报告和预警制度,积极开展风险分析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1.监测预警

由镇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统一的镇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完善各成员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同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状况,负责制作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新闻媒体、电信运营企业要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播报和转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2.信息报告

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国家有关部委或其他省区市通报我镇信息。

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隐患,必须立即向镇市场监管所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必须及时准确,接到报告后,镇市场监管所应当按规定向镇政府报告,经镇党委、镇政府研判后,应在2个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管局、区委、区政府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医疗、技术机构及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的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病患人数等基本情况。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情况。

六、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镇政府上报区市场监管局,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组织开展事故分析评估,初步核定事故级别。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1.应急响应

1.1.响应级别

对应食品安全事故分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1.2.响应程序

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区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启动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政府报告情况。

核定为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报请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并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省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启动。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3.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镇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到达事故发生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1)最先到达事故发生地的部门和单位要保护好现场。

(2)镇卫生院要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村卫生室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初步救治。

(3)镇派出所、镇市场监管所、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镇卫生院等部门要依法强制性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事故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器具,消除污染。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配合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

(5)对阻挠、破坏、销毁抽样样品的行为,可由公安机关介入,进行干预并强制抽样。对涉嫌犯罪的,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6)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1.4.新闻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上报,由事故处置的镇食品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指定新闻宣传组统一报告。

2.后期处置

2.1.恢复秩序

应急工作结束后,各村、社区和相关各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1)事故发生地的村、社区和相关各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2.2.分析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镇食安委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向镇党委、镇政府报告,并抄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有关部门。

3.应急保障

3.1.人员及技术保障

镇食品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配备,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强化对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力度,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2.物资与经费保障

镇政府、各村、社区应当在食品安全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运行给予经费保障,用于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伍、组织应急演练、对安全人员进行培训及配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人员奖励等,保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必须及时补充。

3.3.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4.宣教培训

镇党建办、镇市场监管所、镇司法所、镇农业中心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食品监管部门开展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活动,让群众及时了解真相,消除恐慌。

3.5.应急演练

镇食药安委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4.附则

4.1.奖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预案管理

本预案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发生变化的或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等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完善,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各村、社区参照本预案,制定由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镇市场监管所备案。各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镇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学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制定抢救人员、紧急医疗救护、患者转送、报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方案,分别报镇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由于人事变动不在原岗位时,由接任者自行替补。

4.3.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以上、以下:本预案中所表述为以上、以下的均包括本数在内,如100人以上包括100人;99人以下包括99人。

4.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共和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南文勋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镇食安委主任 

副组长:周生发   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何庆玲   镇纪委书记

傅少声   镇政府副镇长

周玉东   镇政府副镇长                                            

周保平   镇政府副镇长                 

常  锋   镇食安委办公室主任、镇市场监管所长   

刘增辉   镇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           

成  员:张莹慧   镇党建办主任

李新民   共和司法所所长

唐志刚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主任

杨亚宁   镇公共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张廷毅   镇应急服务中心主任

王利云   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李呈伟   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杨  凯   镇财政所所长

黄宝成   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副所长

贾存荣   镇教育管理中心主任

        齐晓锦   共和中学校长   

马得宝   共和派出所所长

高振来   镇卫生院院长

王仕东   镇交管站站长

陈彦虎   中和村书记、村委会主任

  张小红   兄弟村书记、村委会主任        

李呈伟   毛卜拉书记        

张有财   小水村书记、村委会主任        

张有文   老庄村书记、村委会主任

张文珍   红沟村书记、村委会主任

黄  磊   常崖村书记、村委会主任

张斌斐   毛河洛村书记、村委会主任

张得鹏   西合村书记、村委会主任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市场监管所,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常锋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指定市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1.白银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地    址: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110号

邮    编:730900

联系电话:0943—8285709

2.白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    址:白银市白银区长安路69号

邮    编:730900

联系电话:0943—8663691

3.白银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

地    址:白银市白银区水川路80号

邮    编:730900

联系电话:0943—8314852

4.白银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163号

邮    编:730900

    联系电话:0943—8222856

 

共和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试行)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使应急救援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正常秩序,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

一、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白银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川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川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分类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情况和影响范围,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Ⅳ级(一般事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共和镇区域内在特种设备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

1.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

2.受伤及中毒20人以上(含20人);

3.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5.镇政府难以控制,请求区政府支援的特种设备事故。

四、工作原则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五、组织体系

1.组织机构

1.1镇应急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 :南文勋   镇政府镇长

副组长 :周玉东   镇政府副镇长

         常  锋   镇市场监管所所长

         张廷毅   镇应急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镇党政综合办公室、镇应急所、派出所、镇交管站、镇财政所、镇市场监管所、镇公共事务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各村、社区组成。

1.2镇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和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定,统一领导全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难以控制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害,请求区政府支援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针对危害程度、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状况,协调调集镇内各类资源。

决定启动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协调领导。

1.3镇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镇市场监管所。综合管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制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文件;组织、协调、指挥特种设备特大事故预警、应急救援工作;配合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力量、资源的调配;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向镇政府提出增援要求,并及时反馈应急救援信息。

镇应急服务中心。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镇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的投资保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应急救援物资提供保障。

共和派出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工作,负责消防力量、资源的统一调配;组织、协调做好相关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指导事故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等工作。

镇财政所。负责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体系运行经费的保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管理事故应急准备资金。

镇公共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对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救助工作。

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制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区政工程起重机械事故和燃气、供热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实施;指导建立完善应急组织和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时,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提出处置建议。

镇交管站。配合上级运输部门对当地特种设备事故紧急运输能力的支援;为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交通运输保障;与区市场监管局建立应急联系机制,做到信息共享。

镇卫生院。制定事故应急医疗救治预案,应急响应时,根据情况提出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组织村卫生室、诊所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进行支援。

镇消防。必要时,负责组织领导消防人员参与抢险和救援工作,协助派出所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工作。

2.日常管理机构

共和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镇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市场监管所,由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镇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镇应急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1)配合全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检查企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2)负责收集特种设备事故信息、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并进行分析,提出预测和预警建议;

(3)针对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特种设备,组织编制专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指导书;

(4)协调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建立和维护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库;

(5)跟踪各村、社区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指导各村、社区、企业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6)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落实,做好应急救援联动组织网络的联系、协调工作,定期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交换信息;

(7)汇集、上报事故情况和救援情况;

(8)起草文件、简报,负责文书、资料归档;

(9)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村、社区机构

各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社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其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4.专家组

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协调上级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直接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六、运行机制

1.预测与预警

1.1预防

(1)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监控,监管部门对下列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监控:

——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设备;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设备;

——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设备。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定期分析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并配置相应应急装备;

——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保证设备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市场监管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在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镇政府、区市场监管局报告。

1.2预测

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日常机构负责收集有关特种设备事故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并按季度向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出综合分析报告,特殊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

市场监管所应当结合事故情况和现场安全监察发现的隐患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预测特种设备事故动向与趋势,对可能导致重复发生的事故,应发出预测通报,部署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工作。

1.3预警级别

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对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分别发出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特种设备安全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对存在有发生群发事故趋势和动向的,应发出预警通报,部署质监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或专项安全检查工作。

1.4预警发布

对有可能发生Ⅳ级以上(含Ⅳ级)预警级别事故的,应当向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镇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镇政府做出报告,经镇政府或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报上级相关部门,向全镇或者可能发生地发布预警公告。

(1)预警公告的内容

包括预警特种设备事故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发布机关。

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出变更公告。

(2)预警公告方式

发布特种设备事故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及其他媒体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新闻媒体、通信网络、人防和基层组织等单位应按照要求向社会发出预警公告。

(3)预警处置

对可能发生Ⅳ级预警级别的事故时,镇人民政府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对可能发生Ⅲ级以上(含Ⅲ级)预警级别的事故时,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相关应急救援专业队伍,采取必需的处置措施,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七、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

1.1.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单位或业主,在展开自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镇政府、市场监管所和应急所。镇政府、市场监管所和应急所接到报告后,应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的,行业主管部门、镇市场监管所和镇应急所应立即派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核实情况。事故涉及外籍人员或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国务院港澳办、台办、侨办、国家旅游局或外交部。

1.2.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事故设备、现场动态、影响情况、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根据事故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1.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镇政府、镇市场监管所、镇应急服务中心及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2.先期处置

2.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应当首先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尽快组织抢救伤员,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

事故所村、社区应当紧急启动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成立应急组织,组织伤员抢救、灭火消毒、人员疏散、隐患处置工作。

2.2.当较大(Ⅲ级)事故发生后,若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区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应建议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当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事故发生后,若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市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建议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3.应急响应

3.1.应急响应的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镇级预案并上报区级应急机构;发生较大(Ⅲ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预案并上报省级应急机构;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省级预案并上报国家应急机构。

3.2.基本响应程序

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登记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必要时同时报镇政府、镇安委会。根据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综合事发地村、社区的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如下决定:

(1)对事发地村、社区做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镇有关部门立即采取响应应急措施;

(2)派出工作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3)报告上级调集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军队、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4)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5)发布启动镇事故应急预案的指令;

(6)向区应急局和区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支持;

(7)落实国家、省、市、区、镇领导的有关指示,及时与事发地和有关方面联系,掌握事故动态,督办落实情况。

3.3指挥与协调

3.3.1.预案启动

(1)应急预案启动后,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立即组织事发地村、社区等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项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

(2)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到达事故现场后,进一步了解先期处置情况,根据事故状况和应急处置需要,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研究制定和实施各种应急处置方案。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个工作组,分别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治、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疏散安置、社会动员、新闻报道、物资经费保障、生活保障等工作。

3.3.2.应急联动

事发地村、社区等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人员应当服从现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现场领导小组各工作组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现场抢险救援组:由市场监管、应急、派出所、消防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根据情况可下设三个小组:

①人员抢救小组:由镇派出所、镇卫生院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工作。

②消防消毒小组:由镇消防支队负责事故现场的消防灭火、喷淋降温和喷淋消毒。

③隐患处置小组:由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伍组成,负责查明事故的性质、类别、影响范围,查清存在的其他危害,在技术专家组的指导下,消除和处置可能造成次生危害的隐患。

(2)医疗救治组:由卫生院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伤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3)交通管制组:由派出所、交管站等部门组成,负责事故发生地的道路、铁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抢险、救援、救护、物资运输通畅。

(4)治安警戒组:由派出所负责,负责设立警戒区并实施警戒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

(5)人员疏散安置组:由镇公共事务服务中心、派出所、镇党政综合办公室组成,负责紧急状况下人员的疏散安置和火源消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社会救济。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通讯报道组:由镇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上报。

(8)联络协调组:由镇政府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现场指挥部指令传达,日常事务协调、信息收集传递、会务、文印等工作。

(9)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建议,指导开展隐患处置工作。

(10)后勤保障组:由镇政府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救援物资调拨和事故应急期间全体参加人员后勤保障工作。

3.4.紧急处置措施

各级应急组织应针对事故特性,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转移伤员,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损失。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建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气温)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工作区域内,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同时,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一般设立三类,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当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泄漏时还应设立疏散区域。其中:

易燃易爆和液态氧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时,应立即消除危险区、缓冲区、疏散区内的明火,切断电源,关闭手机,并实行交通管制,关闭区域内所有机动车辆发动机,封锁交通道口。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一切明火,禁止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

对发生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对危险区、缓冲区、疏散区内实行交通管制,封锁交通道口,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无关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

对发生其它特种设备(非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的,应在事故现场危险区、缓冲区设立警戒线,封锁交通道口,禁止无关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

(3)紧急疏散人员。发生危害介质泄漏时,应立即确定事发地周边居民和群众的疏散区域,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组织人员疏散和清场检查,并做好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和救助。其中:

对发生易燃易爆和液态氧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立即组织群众向上风向,迎风疏散转移。

对发生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立即组织群众用湿毛巾捂住鼻嘴,向上风向,迎风转移疏散。

(4)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对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的,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采取措施,处置泄漏。组织消防人员灭火和对发生泄漏的气体进行消毒或稀释,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压力容器及其周边受影响的压力容器,进行喷淋降温。对可倒换的,将事故设备及波及的其它隐患设备内部介质倒换至安全可靠设备之中,对于可移动的设备(如液氯、液氨、二氧化硫气瓶),在经有关专业人员判定可以移动后,组织具有安全防护知识和配备防护装备的人员,将设备移至可处理场所进行处置。

(5)抢救伤员,组织救治。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障“120”救护车由事故现场至救治医院的道路畅通。针对事故伤害特征,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家实施救治。

(6)排查事故原因。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排查事故原因,对事故设备检验检测并进行安全评估,排查可能存在的其他危害。

(7)疏散人员安置。紧急征用车辆,将从疏散区转移出来的群众运送至安置场所。启动紧急避难场所(如中小学、体育场、广场等),妥善安排疏散群众的食宿,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必要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告知事故情况、影响区域、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自我防护知识。

(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要求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装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9)社会动员。村(社区)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负责动员、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征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10)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发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等措施,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对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理,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3.5.扩大应急

对于下列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的事故,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扩大疏散区域和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撤离现场人员,疏散群众,防止造成危害扩大。对无法采取措施、无力控制事故事态的扩大应急时,应立即请求启动相关预案或请求上级支援。

(1)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在无法堵住泄漏,并在周围空间形成混合爆炸气体,有可能形成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储罐、罐车);

(2)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造成的火灾,在无法控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温度,可能发生设备爆炸或者火灾影响周边设备可能发生爆炸,或者可能形成空间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储罐、罐车);

(3)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化学爆炸或物理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电解食盐工艺液氯介质设备内部存有三氯化氮,液氯气瓶内部存有石蜡的);

(4)事故现场建筑物可能发生倒塌和事故设备可能发生垮塌,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

3.6.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救援的终止由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现场救援活动情况和事故调查组的意见,在报请镇政府同意后予以宣布。应急结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事故现场隐患得到妥善处置,事故险情得到根本消除,经现场指挥部检查确认,不存在造成次生事故因素,不会对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造成火灾、中毒及环境影响时,由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可以撤消疏散区,撤回疏散人员。

(2)事故伤员全部送至医院救治,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得到妥善处置,失踪人员已查明,事故现场处于保护状态,由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经区级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可以撤消警戒区,撤回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事故现场交由事故单位或事故发生地监管。

(3)具备下列条件时,应急领导小组报请镇政府同意后,宣布终止实施应急预案: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八、恢复与重建

1.善后处理

(1)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器材、设备仪器、抢险队伍和场地等,所发生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事故单位无力承担时,由镇政府协调解决。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3)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4)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5)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2.调查与评估

(1)事故调查

应急结束后,进入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工作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镇政府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建议,报送镇政府对特种设备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

(2)应急总结

应急结束后,应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报告经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以镇政府名义,上报区政府,抄送区安全生产灾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及相关单位。并做好应急期间有关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录像等资料整理归档上报工作。

3.恢复与重建

(1)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社会团体、个人或者国外机构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由民政等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严禁侵占、挪用。

(2)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履行保险责任,迅速为受灾单位和个人办理保险理赔。

九、应急保障

1.通信与信息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职能部门、专家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等内容在内的通信方案。

(2)制订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组织网络单位联络表和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常用联系电话表,保证联络通畅。

(3)通信方案应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联系方法。

2.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为参加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抢险专业队伍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装备。

3.其他资源保障

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要求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能,确保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4.资金保障

镇政府应当设立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专项基金,用于组建专家组和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伍、组织应急演练、对安全人员进行培训及配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人员奖励等,并对救援体系的运行给予经费保障。

十、监督与管理

1.宣传、培训

(1)各村、社区应当加强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2)各村、社区应当组织、督促对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源、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者撤离、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反应的综合素质。

2.预案演练

(1)镇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估。

(3)市场监管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3.责任与奖惩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村、社区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在固定的工作和游乐场所,(含码头、货场、游乐园地等生产作业区域、施工现场和游乐场所)行驶及作业的,没有纳入、交通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共和镇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为规范全镇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置各类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评价”,最大程度地减少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平川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共和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制订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共和镇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预警工作。

对事发地不在我镇,但事件所涉及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可能流入我镇的,按照区市场监管局的部署进行处置,及时向社会发布用药警示,做好事件所涉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封存、召回、流向追踪等工作。

一、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一般事故)、Ⅲ级(较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Ⅰ级(特别重大事故)。

1.一般(IV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包括: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含),少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涉及人数超过2人(含),少于3人。

(2)其它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2.较大(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包括: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含),少于3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涉及人数超过3人(含),少于5人。

(2)短期内,全市2个以上县区因同一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发生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3)其它危害较大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3.重大(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包括: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0人(含),少于5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涉及人数超过5人(含),少于10人。

(2)同一批号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短期内引起1至2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它类似病例。

(3)短期内,全省2个以上市州因同一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发生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其它危害严重的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特别重大(Ⅰ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包括: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指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品名、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下同)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0人(含);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下同)的人数超过10人(含)。

(2)同一批号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短期内引起3例(含)以上患者死亡。

(3)短期内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包括我省)因同一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发生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其它危害特别严重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二、应急预案体系

共和镇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 全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镇政府制定并实施。

(2) 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由镇政府制定、批准后实施。

(3) 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三、组织体系

1.领导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共和镇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 :南文勋  镇政府镇长

副组长 : 周玉东  镇政府副镇长

常  锋  镇市场监管所所长

高振来  镇卫生院院长

成员由镇党政综合办公室、镇应急所、派出所、镇交管站、镇财政所、镇市场监管所、镇公共事务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各村、社区组成。

2.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全镇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执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指令;做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决策、采取的措施;负责新闻发布和上报;决定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

3.工作机构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市场监管所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管所所长兼任。办公室承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协调工作

(1) 配合编制和修订共和镇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或建议,监督检查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

(3) 负责全镇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预测预警;

(4) 组建和协调镇应急事件专家组开展处置工作,提供决策的技术和信息支持;

(5) 指导各村、社区实施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 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7) 负责信息报告、镇应急领导小组内部事务协调,镇应急领导小组会议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处理领导交办的相关事项等工作。

4.各村、社区

各村、社区负责本行政区域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其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5.成员单位职责

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各成员单位按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镇市场监管所:负责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综合协调、上报情况及整理相关资料,起草文件等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因涉及假劣药品、化妆品和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引起的药械突发事件;配合区卫生健康委对事件进行调查,并对相应的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依法对药品突发事件涉及的假劣药品、化妆品和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和行政处理决定;负责对发生药械安全事故经营主体资质的检查以及依法查处药品商标侵权、假冒、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组织落实上级部门下达的紧急控制措施和行政处理决定。

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医疗救治以及患者心理康复工作,及时组建应急医疗救治队伍,指定急救的医疗机构,对所需的医疗卫生资源进行合理调配,并统计、通报救治情况。及时将发现的突发事件情况通报镇市场监管所。镇卫生院负责预防免疫接种的不良事件收集、分析、上报等工作,及时报告区卫健局,并与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进行沟通;负责组织实施发生突发性群体预防免疫接种不良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镇纪委:负责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

镇教管中心、共和中学:负责协助镇市场监管所、镇卫生院等部门处置发生在学校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镇派出所:负责做好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稳定工作,指导事故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等工作,查办市场监督管理锁移交的涉嫌假劣药品、化妆品和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涉刑案件。

镇交管站:负责组织、协调事件发生后所需急救药品及其它物资和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镇财政所: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镇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运行经费的保障;负责安排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经费。

镇公共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对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致病的贫困人员或死者家属提供救助。

镇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办理和接访因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其它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做好相关工作。

事发地的村、社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镇药品应急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应急处置工作组

镇药品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组、事件调查组、产品控制组、新闻宣传组和社会治安组等六个应急处置工作组。根据需要,镇药品应急领导小组可增设其它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由镇市场监管所、镇纪委、镇教管中心、镇卫生院、镇农财中心、镇交管站、镇应急所等部门组成。负责全镇应急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镇卫生院等部门组成。负责查找和确认可疑病例,组织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开展患者救治工作和处理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事件调查组:由镇市场监管所、镇纪委、派出所、镇卫生院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引发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医疗行为、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药品质量进行全面调查,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组织对相关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进行监督抽样和检验。

产品控制组:由镇市场监管所、镇卫生院、镇派出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对引发事件的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采取停止使用、召回等紧急控制措施;查处事件所涉假劣药品、化妆品和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案件。

新闻宣传组:由镇党政综合办公室、镇市场监管所等部门组成。负责事件处置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对事件的舆情监管,及时澄清事实;负责受理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

社会治安组:由派出所、镇党政综合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组成。密切关注突发事件动态和社会动态,依法处置由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

卫生院:负责建立应急检验(检测)程序,组织对事件所涉及的药品、化妆品的应急检验,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医疗机构:镇卫生院负责协调各级医院做好药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负责事件发生后病人的救治工作,配合完成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四、预警及信息报告

各村、社区及相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建立健全监测、报告和预警制度,积极开展风险分析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1.监测预警

各村、社区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药品安全信息体系,完善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药物滥用监测、投诉举报等信息网络以及检验检测体系,建立健全药品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加强基层药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快速传递和反馈,提高预警和快速反应能力。

2.信息报告

2.1报告责任主体

(1)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卫生室;

(2)市场监管所;

(3)卫生院;

(4)事发地村、社区。

鼓励其它单位和个人向镇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管所、卫生院报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

2.2报告程序和时限

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责任主体按照以下规定逐级报告,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报告。

(1)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在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市场监管所报告;医疗机构在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市场监管所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在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应当第一时间向区政府报告。

(2)发生IV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研判后,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和上级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并立即对事件进行核实和研判,核实情况和研判结果要及时上报,必要时,将相关研判结果通报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2.3报告内容

按照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初次报告要快报事件发生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所涉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产品规格、包装及批号等信息,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受害者基本信息、主要症状与体征,已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和潜在危害,下一步工作计划,以及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2)进展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产品控制情况、事件影响评估、采取的控制措施等。Ⅰ级、Ⅱ级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每日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3)总结报告:镇市场监管所在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报送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应对情况等进行全面分析,对事件应对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评估,并提出今后应对类似事件的建议。

2.4预警

各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对可以预警的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进行预警。

2.4.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分级预警,一般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发布,二级、三级、四级预警,分别由省、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确定发布,并采取相应措施。

一级:发生Ⅰ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或已发生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并有可能转化为Ⅰ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二级:发生Ⅱ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或已发生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并有可能转化为Ⅱ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三级:发生Ⅲ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或已发生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并有可能转化为Ⅲ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四级:已经发生或有可能发生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2.4.2.预警措施

四级预警发布后,根据可能发生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情况,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1)做好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准备;

(2)组织对事件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分析评估,根据情况调整预警级别;

(3)及时向社会发布所涉及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警示,宣传避免、减少危害的科学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4)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预警信息。

各村、社区可参照四级预警措施制定相关预警措施。

(3)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根据评估结果,认为预警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趋势好转或可能性消除,应及时宣布降低或解除预警。

2.5应急响应

2.5.1.响应分级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Ⅰ级、Ⅱ级事件,分别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人民政府认定后,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市政府在国务院授权成立的应急指挥部和省政府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事件处理工作。

(2)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事件,涉及2个以上县、区行政区域,或超过县(区)政府应急处理能力范围,请求市政府援助的,直接启动本预案。在市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事件处理工作。

(3)Ⅳ级响应

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Ⅳ级事件时,本级政府可全面予以处理的,向上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启动本级预案。

2.5.2.响应原则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根据事件的预警级别启动相关预案。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突发事件升级时,应及时请求上级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应急处理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的发展。

2.5.3.响应程序

接到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后,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卫生院应立即报告镇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迅速查明事故状况;指挥部根据事件级别,进入预警状态,适时宣布启动应急预案;指挥和协调各部门进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派出各专业组开展现场救助、控制、调查工作;根据事件事态发展,紧急调动增援力量,果断指挥处理应急意外情况;事件危害解除,下达应急结束命令,将其它善后处理工作移交相关部门。

2.5.4.响应措施

(1)指挥与协调

镇药品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专家组成员;各专业组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根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需要,成立应急处置工作组,在镇政府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调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控制措施

1.Ⅰ、Ⅱ、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Ⅰ、Ⅱ、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积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在国家、省、市、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工作。

2.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有关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在24小时内发出通知,对全区市场销售的该批次的产品暂停销售,并于24小时内汇总该产品生产及在全区范围内销售情况,向镇药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镇市场监管所、镇卫生院报告。医疗机构、戒毒机构或其它相关部门立刻停止使用发生突发事件该批次的药械,统一封存。

(2)镇卫生院指定专人查收或组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24小时内填报《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等报表资料;组织人员对镇卫生院不良反应数据库资料进行统计汇总,并于2小时内上报镇市场监管所。同时,密切跟踪事件发展,并于24小时内将病例报告、既往数据资料、文献资料等其它相关检索资料汇总上报镇市场监管所。

(3)镇市场监管所立即协调镇卫生院组织核实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情况,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名称,突发事件表现,发生药物滥用性的严重程度,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报告;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查实该品种或医疗器械生产批号,依法对该批号所有产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协助医疗机构对需要救治的患者实施救治。麻醉、精神药品的群体滥用事件要会同公安机关进行查实。

(4)镇卫生院立即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发生医疗用麻醉、精神药品群体性药物滥用事件,派出所应密切配合,视情处置。

(5)镇药品应急领导小组依据相关评价结果、意见与建议,可在全镇内对该品种作出警示。镇市场监管所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在辖区内依法采取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并上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于医疗用麻醉、精神药品滥用引起的群体性药物滥用事件,由镇市场监管所会同派出所做出控制措施,并上报区公安局分局。如涉及疫苗接种,由镇市场监管局协调区疾病控制中心联合处置。

3.响应的级别调整和终止

当突发事件在处理过程中,事态进一步扩大,事件升级,情况复杂或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领导小组审定,及时提升预警级别和反应级别;对事件危害已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大,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撤销。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隐患和相关危险因素消除,住院病人不足5%,Ⅰ级事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应急结束;Ⅱ级事件由省政府宣布应急结束;Ⅲ级事件经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建议,由区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Ⅳ级事件由区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五、事件评估

镇市场监管所、镇纪委、镇卫生院、派出所对事件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上级指挥机构。

六、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镇政府统一负责,相关部门提供支持。

(1)根据事件调查和认定的结论,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确定为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的,组织开展安全性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调整生产和使用政策。

确定是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导致的,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调查,涉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确定是其它原因引起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妥善处理因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群众来信来访及其它事项。

(3)造成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没有能力给予受害人赔偿的,镇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资金予以解决。

七、责任与奖惩

对在处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依法处理。

八、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事件结束后,各村、社区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综合评估,给予补偿。

九、应急保障

1.队伍保障

镇药品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专家组、药品检验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药品应急处置力量,是全镇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各相关单位应积极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技术保障

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配备与现场应急处理、抢救、控制相匹配的装备。包括:移动指挥车、运输物资(伤员)车辆、医疗抢救设备及车辆等。镇交管站、派出所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运输畅通,保证应急工作顺利开展。派出所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3.医疗保障

镇卫生院负责组建应急专业医疗救治队伍,准确掌握急救资源状况,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应急工作。及时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协调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救治工作。

4.后勤保障

应急救援物资的保障由镇政府统一组织。镇政府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网络和紧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处理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所需政府投入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根据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及时制定资金计划,快速下达满足急需,并严格监督此项资金的安全使用。

5.资金保障

镇财政所应当在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对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运行给予经费保障,用于组建专家组和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伍、组织应急演练、对安全人员进行培训及配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人员奖励等。处理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所需政府投入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根据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及时制定资金计划,快速下达满足急需,并严格监督此项资金的安全使用。

十、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1.宣传教育

市场监管所、卫生院等部门,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合理用药知识等宣传教育及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消费,防止安全事件发生。

2.培训和演练

镇药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镇药品应急领导小组协调开展镇级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指导参与各相关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并对演练结果组织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十一、附 则

本预案施行后,随着今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预案的修订完善,由镇市场监管所组织修订完善。

各村、社区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并报镇市场监管所及应急所备案。

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方案和保障计划。

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由于人事变动不在原岗位时,由接任者自行替补。相关人员联系方式及时报镇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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