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3-00005 | 生成日期: | 2023-10-19 |
文 号: | 关键字: | 疾病,性,病,门诊,年审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关于调整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年审时限的通知 | |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0-19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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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改进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服务工作,简化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年审程序,方便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患者。现就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不同病种年审时限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要求 (一)年审时间为每年1月份,经年审符合标准的,可继续享受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年审的,暂停享受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待遇。 (二)白银市中心医院、平川区人民医院、白银市精神卫生中心作为年度审核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责任医师在审核患者病例资料和诊断病情的基础上进行认定并优化诊疗方案,医务科进行复核。经年审达到认定标准的,继续享受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待遇。 (三)患者在待遇期内因病情发生变化需要调整诊疗方案的,相关科室责任医师经病情诊断变更治疗方案后,医务科进行复核,医保科备案。 (四)异地居住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患者,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选择就医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责任医师进行年审认定和调整诊疗方案,并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作为年审认定和调整诊疗方案的依据。 二、年审时限 (一)需要终身或长期服药无须年审的病种 1.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9种):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脑瘫、重症肌无力、苯丙酮尿症(18岁及以下儿童)。 2.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疾病(5种):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精神分裂症。 (二)每3年年审一次病种 1.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33种):尿毒症透析治疗(慢性肾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及非透析阶段)、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强直性脊柱炎、高血压病(II级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股骨头坏死、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糖尿病伴并发症、癫痫、甲亢、克山病、大骨节病、布鲁氏菌病、支气管哮喘、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重症帕金森氏病、老年痴呆症、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氟骨症、砷中毒、抑郁症、躁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2.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疾病(21种):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腹膜透析、血液透析)、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阶段、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心脏瓣膜置换术后的抗凝治疗、原发性高血压(有合并症者)、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伴并发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支气管哮喘、脑梗赛和脑出血恢复期、强直性脊柱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癫痫、抑郁症、躁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三)每5年年审一次病种 1.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8种):慢性活动性肝炎(含乙、丙型肝炎的抗干扰素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布鲁氏菌病、耐药性结核病、黑热病、克汀病、包虫病、疟疾。 2.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疾病(2种):慢性活动性肝炎(含乙型、丙型肝炎的干扰素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 三、本通知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变动,另行通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白银市平川区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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