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1-172854 | 生成日期: | 2021-12-13 |
文 号: | 关键字: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属于违法行为 | |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12-13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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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属于违法行为近年来,通过审计和人社部大数据比对发现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时有发生,且跨地区跨制度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追缴难度较大,造成了社保基金的损失。今天,就来普及一下重复领取待遇的知识。 所谓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是指在同一制度内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及跨制度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77号)等文件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双重或多重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予退还。 A参保人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予退还。 B参保人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保留其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清退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应予退还。 对于当事人拒不配合、拒不退还多领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失信行为情形的,依法将当事人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希望参保人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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