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0-172852 | 生成日期: | 2020-11-12 |
文 号: | 关键字: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黄峤镇致广大群众禁止露天焚烧及秸秆的一份倡议书 | |
信息来源:黄峤镇
发布时间:2020-11-12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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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父老乡亲: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净化美化亮化人居环境及规范生产秩序,自觉抵制秸秆焚烧,以实际行动净化社会风气,保护大气污染,创建干净、整洁、舒适、文明、宜居的生活环境,更为了您和家人及子孙后代们生活得更加健康、舒心和幸福,黄峤镇党委、政府特向您就秸秆禁烧工作善意温馨的作出如下倡议: 焚烧秸秆的危害极大,不仅严重污染空气环境,危害人体健康;还易引发火灾,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易引发交通事故,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焚烧秸秆使地面温度急剧升高,能直接烧死、烫死土壤中的有益微生物,破坏土壤结构,造成耕地质量下降,直接影响农田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影响农业收益。 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和省市区治理大气污染有关文件要求,等有关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焚烧秸秆。即日起我镇全域禁止焚烧所有秸秆,请广大村民积极响应,严格遵守。违者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故意焚烧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焚烧秸秆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全镇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高度重视,引以为戒,充分认识焚烧秸秆的严重危害,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每个人都要积极行动起来,从现在开始,从自身做起,杜绝露天焚烧秸秆行为。为保护生态环境,共建美丽乡村人人奉献一点力量。露天焚烧秸秆违法,秸秆综合利用利国利民。望各位农民朋友们相互宣传、互相监督!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行动起来,保证自家农田“不着一把火、不冒一处烟”。同时,动员亲戚朋友、左邻右舍不参与焚烧,坚决抵制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镇村将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依法从重从快严肃查处、严厉打击焚烧秸秆、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对顶风而上、焚烧秸秆的,严惩不贷!绝不姑息迁就! 各位父老乡亲!请你们从大局出发,从保护蓝天和绿水出发,从家人和他人的健康安全出发,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继续关心、支持和参与禁烧工作,参与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共同营造一个干净、舒适、无污染的大家园,共建和谐美丽新黄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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