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5-202572 | 生成日期: | 2025-08-01 |
文 号: | 关键字: | 承包,土地,农村,承包方,合同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平川区二轮土地延包政策解读 | |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8-01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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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川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政策解答(二)6 .什么是二轮到期延包? 答: 二轮到期延包是指现有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由农户继续承包,承包期再延长 30 年。平川区第二轮土地承包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相关政策,平川区土地延包从2026年1月1日开始到2055年12月31日止。 7 .二轮到期延包的法律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 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深化农村改革实施方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 30 年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等。 8.延包中哪些人一般不再确认为承包人口? 答: ( 1 )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 2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 3 )已经享有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的; ( 4 )书面自愿放弃延包的; ( 5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应确认为延包人口的。 9.承包方分户、合户的,如何延包? 答: 分户、合户应当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仅限于父母、子女、配偶等直系亲属之间。承包方分立后,原承包合同终止,发包方应当与分立后的承包方分别签订承包合同。 合户原则上仅适用于二轮承包时为同一户,防止以合户之名规避集体依法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合并后原承包合同终止,发包方应当与合并后的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 10.消亡户如何界定?其承包地如何处置? 答: 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及其衍生人口全部死亡的,或者户内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视为消亡户。 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户内已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承包地处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协商解决。 原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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