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川区民政局关于高龄津贴发放的公告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23〕129号)的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确保高龄津贴全面、及时、精准发放,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高龄津贴发放政策
(一)发放对象
具有白银市平川区户籍且符合条件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25元;
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60元;
10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每人每月100元。
二、发放程序
(一)自愿申请
凡具备领取高龄津贴条件的老年人,均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等有效材料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高龄老人可委托本人亲属、村(社区)工作人员或志愿者代为申请;集中供养的特困高龄老人可由所在供养机构代为申请。
(二)逐级审核
高龄津贴发放以户籍地为基础,按照“本人申请、村(社区)受理、乡镇(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办理。
(三)变更处理。
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在省内跨县级行政区域户籍迁移的,应在30日内主动到新的居住地村(居)委会进行变更申请。户籍迁出当月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的津贴由迁入地发放。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长期居住外地的,应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员会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方式。
(四)津贴发放
由区级民政部门委托代发银行将资金直接发到高龄老人本人银行卡,每月10日前完成发放。
三、停止发放的情形
对已享受高龄津贴的对象,在核查中超过1个月仍然无法取得联系,可暂停发放,待取得联系并核实确认后再予以补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1.高龄老年人死亡的;
2.高龄老年人户籍迁出户籍所在地的;
3.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4.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经核实,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因死亡或户籍迁移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资金多发且银行余额足够的,发放部门委托资金代发银行予以在线追缴退回。如未能足额及时扣缴退回的,通过其他渠道予以追缴退回。